水泥短斤少兩 福州兩位農民獲得兩萬元賠償
福州兩位農民購買了"萬年青"袋裝水泥準備建房,結果發現水泥缺斤少兩,造成混凝土配料不標準,使得已施工建筑存在安全隱患。經過消委會調解,兩位農民獲得2萬元經濟補償。該案例被列入福州市工商局、福州市消委會日前公布的2007年消費投訴10大典型案例之一。
2007年7月,福州市連江縣農民林某從李某處購進"萬年青"袋裝水泥,銷售給吳某和吳某某兩位農民建房。兩位農民在施工中發現水泥短斤少兩,50±1公斤重的袋裝水泥實重竟不超過45公斤。由于水泥重量不標準,造成混凝土配料不標準,混凝土標號降低,吳某和吳某某投訴到消委會。
消委會調查發現,水泥缺斤少兩確實引起了建筑質量問題。經調解,各方達成協議:因水泥缺斤少兩引起的水泥結構配料比不標準,已施工建筑需要重做,經營者李某對此應承擔責任,共計賠償2萬元給兩位消費者(其中吳某1.5萬元、吳某某0.5萬元),李某另出1600元給林某作為經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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