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筑工程結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GB/T14902預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計量、攪拌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濱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稱管理機構)是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稱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部門,并負責對全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運輸及使用實施管理。濱州市建筑業協會協助管理機構積極引導有關企業遵守國家規范標準,實行行業自律,規范預拌混凝土市場秩序。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供需活動和實施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宜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和相應的環保設施,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嚴格的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應達到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并向需方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
第七條 支持生產企業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預拌混凝土質量。
第八條 管理機構為生產企業辦理資質等級證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生產企業進行質量管理交底。交底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a企業應履行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ǘ┕芾頇C構制定的管理程序及方案;
(三)其他需交底的事宜。
第九條 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髽I技術負責人、試驗室技術負責人及試驗人員任職資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計量器具、試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規定檢定和保養,滿足生產試驗檢驗需要;
?。ㄈ┰牧蟽Υ妗俗R、檢驗必須符合標準規定;
?。ㄋ模┰囼?、檢驗、生產及運輸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
?。ㄎ澹┉h保設施能可靠運行;
(六)堅持服務回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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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的質量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nbsp; 不得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ǘ?nbsp; 不得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出具虛假合格證及篡改或偽造合格證 ;
(三)不得向生產企業指定水泥、外加劑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產商、供應商;
?。ㄋ模?nbsp; 應認真按有關技術標準和供需合同約定組織交貨檢驗;
?。ㄎ澹?nbsp; 不得在混凝土泵送過程中任意加水。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的質量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交貨檢驗與泵送過程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二)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現場使用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理。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從事預拌混凝土供需活動有關的各方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并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跟蹤見證抽檢如下內容:
?。ㄒ唬╊A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坍落度;
?。ǘ╊A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試件留置及強度檢驗;
?。ㄈ┯糜陬A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情況。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質量保證體系不能保證正常運行,質量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試驗室技術負責人及試驗人員職稱不符要求的;
?。ㄈ┰牧蟽Υ妗俗R不符規定的;
?。ㄋ模┯嬃?、試驗設備儀器未按規定檢定和保養的;
?。ㄎ澹┥a、試驗資料不齊全,管理混亂的;
?。┥a、試驗環境條件達不到有關規定的;
(七)環保設備、設施不齊全,不能有效運轉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向生產企業指定水泥、外加劑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產商、供應商,以及使用單位或監理單位交貨檢驗不認真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供需合同的,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記錄其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一)未依法簽訂供需合同向使用單位供應預拌混凝土的;
?。ǘ┯嬃?、試驗設備儀器未按規定配置的;
?。ㄈ┥a過程隨意調整配合比的;
?。ㄋ模┗炷痢⑺嗟仍嚰俗R不明或不準確的;
(五)運輸途中拌筒不按規定慢速轉動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出具虛假合格證、篡改或偽造合格證 ,由管理機構記錄其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機構應責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檢測單位對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部位進行鑒定。
?。ㄒ唬o資質或超資質等級范圍生產并供應預拌混凝土的;
?。ǘ┦褂梦唇洐z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ㄈ┡浜媳任唇浽O計驗證直接用于生產及不按規定計量的;
?。ㄋ模┥a不按配合比、混倉使用材料或偷工減料的;
(五)出廠未留置強度檢驗試件的;
?。┙洐z查抽檢出場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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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貨檢驗強度檢驗試件,向運輸車內混凝土任意加水,預拌混凝土交貨檢查抽檢不合格,管理機構應責令其委托法定檢測單位對使用部位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對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質量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濱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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