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預拌混凝土市場管理的通知
榕建散辦[2007]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進一步規范預拌混凝土市場,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暫行規定》(閩建建【2003】19號),結合我市當前實際情況,特重申以下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對違反規定的,依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與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簽訂的供需合同應注明產品質量執行的國家標準、規范及技術指標。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合同約定條款和要求對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書面提供預拌混凝土的特點、使用說明與施工注意事項。
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以混凝土各項技術指標及滿足施工過程的質量為目標,根據混凝土性能要求和工程現場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結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通過試驗逐一確定各項工程的配合比。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質量監督等單位及個人不得明示或暗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其指定的水泥、砂石、外加劑等各種原材料。
福州市建設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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