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赤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赤政辦發 [2007]15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赤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 OO七年十月十五日
赤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根據《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預拌)混凝土,是指按施工標準和要求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輔料,經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㈠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發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廣和應用;
㈡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㈢負責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職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㈣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應與使用
第四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現場澆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橋梁工程現場澆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五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設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㈠ 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致使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㈡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㈢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㈣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的市場指導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定期發布價格信息。
第七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訖日期和其他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到施工現場,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有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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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從事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㈡商品砼執業資質證明文件;
㈢項目選址報告、建筑設計與工藝流程圖;
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審查批準文件;
㈤法人營業執照;
㈥企業章程;
㈦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㈧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㈨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㈩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二條 凡在本市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按照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87號)取得資質證書,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術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并經標準養護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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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㈠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㈡不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㈢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對按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市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行業自律行為的管理,加強職 業道德教育,依法依規辦事,對擾亂經濟環境的行為要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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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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