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設備建材產品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委屬二級機構,有關生產、施工、監理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124號政府令)、《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158號政府令)和《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材料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鄭建〔2004〕8號)的有關要求,保證我市設備建材產品備案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現將設備建材產品備案登記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產品范圍:建筑鋼材類、建設工程水泥類、預拌混凝土類(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劑、混凝土摻合料)、預拌砂漿類(普通和特種干混砂漿、濕拌砂漿)、墻體材料類(新型墻材類、磚、砌塊等)、建筑涂料類、管材管件類(排水管、給水管、電工套管)、電暖類、用水器具類、建筑門窗類、防水材料、建筑裝飾材料等各類建材產品和建筑節能材料、產品,從事建筑工程垂直升降設備生產、拆裝、租賃、檢測的單位和個人。
二、對已辦理備案登記的產品,我委將在鄭州市建設信息網上予以公布,針對產品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產品生產、銷售單位以次充好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向社會公布并依法進行處理。
三、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各類設備建材產品,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各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使用已經備案的建材產品,并留存相關資料,以備查驗。
四、新型墻材和建筑節能材料,需先辦理備案手續,再進行產品確認(認證)。不按規定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新型墻材和建筑節能材料生產企業,將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使用未經確認(認證)的新型墻材和建筑節能產品的建設工程,將不予返還墻改專項資金。
五、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辦理產品備案手續的同時需提供鄭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的散裝水泥配套設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對不按規定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將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鄭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把備案證明作為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的必備資料,對使用未經備案的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的建設工程,將不予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
六、質量監督、安全、監察、墻改辦、散裝辦、監理等部門把建設工程用產品是否備案列入日常監管,對使用未備案產品的建設工程,依據124號、158號政府令有關條款給予處罰。質量監督站、安全站、監察隊、墻改辦、散裝辦每季度將有關監督、監察情況反饋委設備建材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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