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巴彥淖爾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巴政辦發〔2007〕28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重新修改完善后的《巴彥淖爾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6年7月發布的《巴彥淖爾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巴政辦發〔2006〕31號)同時廢止。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巴彥淖爾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減少城市粉塵,噪聲污染,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據《國務院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實施意見的批復》、《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據工種需要按一定比例摻入外加劑或其它物料,在集中攪拌站(場),經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預拌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第八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如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并按規定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后,方可使用袋裝水泥。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攪拌車、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發道路特許通行證。
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混凝土攪拌車、輸送泵車等使用者應加強車輛管理,禁止沿街撒漏,保持車輛外觀整潔,并要求在規定的場地沖洗,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內。
[Page]
第十二條:凡在市區內(臨河地區)建設的下列各項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㈠所有框架建設工程;
㈡位于城區街路兩側的建設工程;
㈢混凝土使用總量在150立方米以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㈣開發區內重點工程。
第十三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生產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銷售價格。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施工部門申請,市散裝水泥辦批準,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㈠生產企業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㈡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混凝土專用車輛不能到達施工現場的;
㈢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
㈣其它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第十六條: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運輸協調服務。
第十七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攪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有關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管理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應依法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經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7日發布的《巴彥淖爾市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巴政辦發〔2006〕31號)同時廢止。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