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建筑砌塊行業管理的意見
各鎮、開發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實施建筑節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30號)文件精神,各相關部門積極采取限制生產和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措施,不斷加大磚瓦窯業整治力度,有效控制了粘土磚生產廠家數量,壓減了粘土磚生產總量,促進了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但與此同時,建筑砌塊和砼多孔磚生產企業新辦數量增長過快、規模偏小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據統計,現全市累計砌塊生產廠家32家,生產能力達160萬立方米(折標磚11.13億塊)。然而,經初步預測我市近兩年年砌塊使用量很難超過60萬立方米(折標磚4.17億塊)。產品的大量過剩必造成生產廠家的低價競銷和惡性競爭,從而嚴重影響建筑砌塊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控制建筑砌塊生產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引導建筑砌塊生產企業健康、有序、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明確以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新建建筑砌塊和混凝土多孔磚生產線項目審批,對有窯業整治任務的鎮或開發區,因窯業整治、招商引資等原因確需新上上述生產線的,須由投資人申請并由鎮或開發區政府、國土管理部門及墻改管理部門簽注意見后,按每關閉一座有采礦許可證的輪窯可新上兩條上述生產線的控制數予以立項;對現階段沒有上述生產線的鎮或開發區,由投資人申請并由鎮或開發區政府、墻改管理部門簽注意見后,可新上一條上述生產線;同時對單線生產能力小于5萬立方米的建筑砌塊和單線生產能力小于3000萬塊標準磚的混凝土多孔磚或機械型號低于QT6—15的新建項目不予批準立項。
二、生產企業應認真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法規,做到合法生產、銷售合格產品。
三、生產企業應完善工藝裝備,配齊必要的出廠檢驗檢測器具,按標準組織生產。
四、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產品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五、出廠產品應當出具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在產品中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新型墻體材料備案證;不予辦理資源綜合利用和新型墻體材料稅收優惠政策的申報手續;使用其產品的建設工程,不予返退墻改專項基金,不予進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
七、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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