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辦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砂石、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或攪拌廠)經計量、拌制后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太原市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管委)是本市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市質監機構)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和太原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委托市質量監督機構頒發的《攪拌站生產準用證》,方可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組織生產。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組織生產,向建設工程提供合格的預拌混凝土,并對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同時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
1、水泥進場應具有質量文件及復驗報告;
2、集料進場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3、外加劑進場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4、礦物摻合料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使用前應有充足的技術依據進行試驗驗證。
5、混凝土抗壓及抗折強度試驗按GB/T50081的有關規定進行。
6、混凝土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試驗應按GB/T50081有關規定進行。
7、混凝土抗滲性能,抗凍性能試驗應按GB/T82的有關規定進行。
8、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試驗應按GB6566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 在供應預拌混凝土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攪拌站生產準用證及太原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每個月的5日之前,向市質量監督機構上報上個月的《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統計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承擔下列任務時,應提前一周向市質量站提交生產供應方案,方案應明確原材料供應、預拌混凝土生產技術、生產質量控制、生產組織協調等方面的保證措施。
一、一次連續澆搗2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
二、生產C50以上(含C50)混凝土;
三、2個以上(含2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同時供應一個工程;
四、生產特殊混凝土。
市質監站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生產供應方案負責備案。
第十條 每年一月份,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市質監機構辦理本年度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填報《太原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省建設廳頒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和市建管委頒發的《攪拌站生產準用證》。
二、企業上年度預拌混凝土生產的銷售報表。
三、市質監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市質監機構根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申報的《太原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申報表》和提供的資料,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結合上年度企業生產質量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簽發《太原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列入質量監督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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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質監機構對取得《太原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定期監督核驗和不定期動態監督檢查。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評。
第十三條 市質監機構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定期監督核驗,定期監督核驗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原材料質量檢驗評定;
二、混凝土配合比質量檢驗評定;
三、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檢驗評定;
四、混凝土質量檢驗評定;
五、質量保證資料檢查。
定期監督檢驗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按《太原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控制規程》進行,并簽發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定期監督核驗的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第十四條 在市質監站定期監督核驗的基礎上,結合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際情況和原材料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現場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動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原材料的質量保證書和檢驗復試報告;
二、原材料質量抽檢;
三、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四、拌機秤量誤差檢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質量和混凝土強度抽檢;
第十五條 定期監督核驗和不定期動態監督檢查均作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評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一、優良標準如下:
1、一年中未發生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
2、一年中監督核驗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
3、一年中動態監督檢查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且動態監督檢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85分;
4、混凝土試塊的抽檢強度必須95%以上達到設計強度,且混凝土試塊抽檢的最低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90%;并符合砼按標準差已知法評定的規定;
5、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健全,產品質量優良。
二、合格標準如下:
1、一年中未發生過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程嚴重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
2、一年中監督核驗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
3、一年中動態監督檢查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且動態監督檢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70分;
4、混凝土試塊的抽檢強度必須90%以上達到設計強度,且混凝土試塊抽檢的最低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90%;并符合砼標準差按已知法評定的規定;
5、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產品質量穩定。
三、考評達不到以上合格標準,即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市質監站每年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核結果發文公告。對質量優良的進行表揚獎勵實行一年免檢。連續三年優良發免檢企業牌匾,不合格的給予黃牌警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依據《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市質監機構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GB/T14902—2003標準規定在交貨與檢驗時應進行嚴格驗收,不合格的預拌砼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對進入現場并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不合格預拌砼負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企業與不具備資質的預拌砼企業簽定供貨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太原市建管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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