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設廳關于調整現行費用定額商品砼綜合費率的通知
吉建造[2008]1號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筑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吉林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JLFD-2006)中現澆商品砼項目的綜合費率調整如下:
框架(框架剪力墻、剪力墻)結構使用商品砼施工的工程,現澆商品砼項目綜合費率由5%調整為15%(計取基數為直接工程費),其他結構形式使用商品砼施工的工程,其現澆商品砼項目綜合費率不變。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跨年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合同中有約定的,按原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未辦理《吉林省施工企業勞動保險費取費證書》的施工企業不執行本文件的規定。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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