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力推新型節能設備材料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為加強建筑工程材料設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推進建筑工程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政府令[2007]第14號頒布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并從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確定了監管的范圍及重點,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及建筑工程設備出租單位等市場各方主體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規定》突出了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力推新型節能設備材料在建筑工程中推廣使用。明確,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節約土地、能源及技術工藝先進、有利于保護環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設備。鼓勵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節能材料設備,推進太陽能及工業、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擴建時應當根據現行節能標準進行節能改造。建筑工程應當使用符合技術標準的節能、節地、節材、節水、環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設備。
《規定》強調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材料,應當提供可行性依據,并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施工單位對《規定》中明規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工程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現場取樣數量不少于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應當取樣數量的30%,送通過計量認證并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強調,對涉及建筑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實行淘汰、推廣制。要求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限制使用產品、淘汰產品和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設備推廣產品目錄,并根據國家政策和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建筑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應當優先選用列入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設備推廣產品目錄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并按其配套應用的技術標準進行設計。負責采購建筑工程材料設備的單位應當優先采購列入建筑工程材料設備推廣產品目錄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在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時,對列入建筑工程材料設備限制使用產品和淘汰產品目錄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應當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同時要求,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工程的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委托通過計量認證并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驗檢測,并將檢驗檢測結果在工程顯著位置明示。
《規定》強調,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必須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專用設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采購建筑工程材料設備的單位應當按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購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前應當查驗有關證照,并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工程材料進行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采購、租賃、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
《規定》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能。要求,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工程現場材料設備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后存檔。省、設區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工程材料設備用于建筑工程的情況。同時對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遵守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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