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覘
株政發〔2007〕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局委辦和直屬機構,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株洲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經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按比例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經集中自動計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市國土資源、環保、公安交警、交通、散裝水泥、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城管、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緊急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一律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察核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條件限制,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所使用混凝土有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第六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以及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七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建筑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在設計、預概算、結算中應當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在進行工程招投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上將預拌混凝土標號和數量予以明確,在編制合理定價和上、下限值時,其預算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計價。
第八條預拌混凝土使用者應當保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停車場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按規范要求做好預拌混凝土入模、澆筑和養護工作。
第九條凡在本市新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應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營業;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新建、改擴建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點,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項目設置申請書;
(二)預拌混凝土執業資質證明文件;
(三)項目選址報告、建筑設計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保護審查批準文件;
(五)其它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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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供應合同,明確價格、數量、設計標號、技術參數、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貨款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短斤少兩,不得擅自更改混凝土標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四條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提供交通便利,對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輸送泵(含拖泵、車載泵、泵車)等工程特種車輛在養路費、通行費以及過路過橋等方面按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上述車輛為工程特種作業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工程特種作業車輛通行證,并提供通行和占道作業的便利,實行全線全日通車。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并應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內。
第三章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市場宏觀調控工作,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在埠外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向本市建設工程項目供貨時,供應單位應事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資質證明和保證產品質量的技術資料等文件,并辦理注冊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或項目開工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預拌混凝土使用情況說明,并辦理供應合同備案手續,不得提供虛假合同,弄虛作假。否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工程監督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行為,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條預拌混凝土指導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定額標準制定,由市工程造價定額管理部門定期發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本著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做到公平、公正地競爭,提供優質服務。不得欺行霸市,壟斷行業市場;不得坑蒙拐騙,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得搞惡性競爭,破壞行業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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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注重產品質量,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如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給使用預拌混凝土單位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時、準確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生產預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責令整改,并處購銷合同價款2%~4%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的要求,分別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全市干混砂漿的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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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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