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墻改辦關于開展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換證工作的通知
各縣墻改辦,各認定生產企業,各建設單位(開發商):
《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促進條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十屆第95號公告)第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條例》生效起,新型墻體材料認定,由設區的市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進行審查,自治區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認定,自治區建設廳發證。根據自治區建設廳《關于開展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換證工作的通知》(桂建墻改[2007]5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實施新舊版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更換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我市實施新版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原舊版認定證書作廢。我市所有建設工程項目按新版認定證書辦理核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手續。
二、所有獲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企業務必于2008年1月底前換領完新版的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
三、南寧市區獲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企業于2008年1月15日前將舊版認定證書(正本和副本)交到南寧市墻改辦1306號房。
四、各縣墻改辦負責收集本轄區獲產品認定企業的舊版認定證書(正本和副本),并造表登記一式兩份,2008年1月20日前統一交到南寧市墻改辦換領新證。
五、新版的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增設臨時證。對因國家產業政策發生調整變化,企業進行工藝設備整改的,實行臨時認定。臨時認定證有效期為1—2年。原持有舊版的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有效期為1—2年的企業,需換領新版墻體材料認定臨時證。
六、凡逾期未參加年度復核認定的企業,其認定證不列入換領新證范圍。
七、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換證工作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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