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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太原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的通知

并建管字(2006)48號

《太原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保證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混凝土標準,參照GB/T1901—2000族標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持有《太原市預拌砼生產許可證》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強化質量意識,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積極推行GB/T1901—2000族標準的貫徹。

  第四條 站長(經理)是本企業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者,應制訂企業的質量方針、目標。并對企業的質量負全責和內部環境統一起來,創造使員工能夠充分參與實現企業目標的環境。站長(經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權負責質量管理,技術負責人在站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下對產品質量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可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范質量活動,使企業質量管理處于受控狀態。按本規程要求,參照GB/T1900—2000族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編制為保證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應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質量記錄、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內部審核程序、糾正措施程序、預防措施程序以及企業為確保其過程有效運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 質量管理及其機構

  第六條 質量管理機構設置
  企業應設立以站長(經理)或管理者代表為首的質量管理組織和建立符合《山西省工程建設試驗室檢測管理辦法國家標準要求》的預拌砼攪拌站試驗室專項資質。質量管理組織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各部門應有相應質量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試驗負責原材料、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質量的檢驗工作。試驗室須取得山西省建設廳核發的《預拌砼試驗室資質證書》。

  第七條 站長(經理)在企業管理方面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決定有關實施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措施;
  (二)、確保整個企業關注顧客的要求;
  (三)、確保實施適宜的過程以滿足顧客要求并實施質量目標;
  (四)、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實現企業目標;
  (五)、確保獲得質量活動所必需的資源;
  (六)、將達到的結果與規定的質量目標比較,決定改進的措施。

  第八條 質量管理機構職責
  (一)、組織制定質量方針和目標;
  (二)、確定顧客需求和期望;
  (三)、確實實現質量方針和目標所必需的過程和職責,并組織實施;
  (四)、根據產品質量要求,設計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企業內控質量指標,強化過程控制,運用科學統計方法掌握質量波動規律,不斷提高預見性與預防能力;
  (五)、監督檢查生產過程使之處于受控狀態,采取糾正、預防措施,及時扭轉質量失控狀態,并對整個過程進行評審;
  (六)、負責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并及時上報。

  第九條 試驗室職責
  (一)、質量檢驗
  按照顧客要求(合同要求)和有關標準規定,對原材料、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混凝土進行檢驗和試驗、檢驗報告應使用山西省統一表格。按規定做好記錄、標識和臺帳,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數據,掌握質量動態,保證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原材料進廠和出廠產品確認、驗證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關標準對原材料進場和產品出廠進行確認,按相關標準和供需雙方合同的規定進行交貨驗收。有原材料進場和產品出廠否決權;
  (三)、質量統計
  用正確、科學的數理統計方法,及時進行質量統計并做好分析匯總,尋找解決存在問題的方法,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決策的有效性,促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第十條 試驗室人員配備
  (一)、試驗室應配備主任,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可配備一定數量的科研人員。檢驗人員人數應能滿足檢驗工作需要,保持相對穩定,并符合《山西省工程建設試驗檢測管理辦理》預拌砼攪拌站試驗室規定的要求;
  (二)、試驗室人員配備要求
  試驗室主任:應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預拌砼生產工藝,具備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熟知有關的各項標準和質量法規;
  檢驗人員: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檢驗方法,經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上崗證。

  第十一條 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要求
  試驗室應按《山西省工程建設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在砼、水泥、集料、外加劑和摻合料檢測領域的相關應用指南規定配置試驗儀器設備,并按《山西省工程建設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比對驗證檢驗和抽查比對的管理要求
  (一)、企業應參加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的相關檢測項目的試驗室間比對,比對試驗內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
  (二)、為了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復演性,試驗室對各級檢驗人員按組織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三條 質量記錄、檔案、資料的要求
  (一)、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要求,做好質量技術文件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原始記錄和臺帳的表格或電子表格,各項檢驗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
  (二)、對質量檢驗數據要及時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結,全年應有專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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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根據質量控制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購無準用證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檔案;采購合同應經審批,以保證所采購的原材料符合規定要求;供應部門應嚴格按照材料質量標準均衡組織供貨。

  第十五條 原材料質量必須符合現行標準、規范和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按批驗收質量證明材料,拒收質量證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進場后必須按照《預拌砼生產技術規程》(DBJ08—227)按批取樣、檢驗,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業對進場材料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建設工程材料驗收使用綜合臺帳》。

  第十六條  企業和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在材料進場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企業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礦渣粉不少于7天,外加劑不少于10天。

  第十七條 水泥
  (一)、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的質量,應分別符合國家的規范要求。
用其它品種水泥時,其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二)、水泥進廠時,必須附有水泥生產廠的質量證明書。對進廠的水泥應品種、級別、散裝倉號、出廠日期、進行檢查。
并應對其強度和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檢,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75等的規定。
  (三)、按同一水泥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總量不得超過500t作為一批。隨機地從不少于3個車罐中各用取等量的水泥,經混拌均勻后,再從中稱取不少于12㎏水泥作為檢驗試樣。
  (四)、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的水泥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
  (五)、水泥的檢驗結果如不符合標準規定時,應停止使用并及時向水泥供應單位查明情況,確定處理方案。如該批水泥已經使用,應查清該批水泥的使用情況(使用日期、應用該批水泥拌制的混凝土的強度、澆筑的結構部件),并根據水泥質量情況確定處理方案。
  (六)、水泥有運輸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標號、出廠日期和出廠編號的水泥應分別運輸裝卸,并做好明顯標志,嚴防混淆。
  (七)、進廠的水泥應貯存在專用的倉罐中貯放。不同品種和等級的水泥不得混倉,并應定期清倉。

  第十八條 砂
  (一)、天然砂的質量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的規定。人工砂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用砂》(GB/T14684)的規定。對有耐酸、耐堿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用砂的質量,應分別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接觸水或處于高濕環境的總堿含量較高的混凝土用砂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關于堿活性的規定。
  (二)、對于同一砂廠生產廠家能連續供應、砂源質量穩定的天然砂,進廠時應每周至少一次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和泥含量。需要時還應進行其它項目的檢驗。
  (三)、天然砂的顆粒級配、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應符合(JGJ52)的規定。
  (四)、砂的顆粒級配、含泥量及其它項目的檢驗方法,應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的規定進行。
  (五)天然砂的檢驗試樣應按下列規定采集。
  1、從汽車上取樣時,由每批汽車中隨機選擇4輛,從每輛車中的兩個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試份,共8份,混拌均勻,組成一組試樣。
  2、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有機尾的出料處按一定時間間隔采取等量試份4份,混拌均勻,組成一組試樣。
  3、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的表層鏟除,然后由不同的8個部位各采取等量試份,混拌均勻,組成一組試份。
  (六)、砂和檢驗結果有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指標時,可根據混凝土工程的質量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措施,經過試驗證明能確保工程質量,且經濟上又較合理時,方可允許應用該砂拌制混凝土。
  (七)、天然砂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混入能影響混凝土正常凝結與硬化的有害雜質,并應防止將碎(卵)石、水泥及摻合料等混入。當運輸工具交替裝運天然砂與其它物質(如鍛燒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時,應注意清掃運輸工具、勿使混入有害雜物。
  堆放砂的志地應平整、排水通暢,宜鋪筑混凝土地面。

  第十九條 石
  (一)、碎石或卵石(以下簡稱為碎(卵)石)的質量,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的規定。
對接觸水或處于高溫環境中的總堿含量較高的混凝土用碎(卵)石的質量,應符合有磁標準關于堿活性的規定。
  (二)、對于同一石廠生產廠家能連續供應、石源質量穩定的,進廠時應每周至少一次按批檢驗其顆粒級配、含泥量和針、片狀顆粒含量,需要時還應進行其它項目的檢驗。
  (三)、 碎(卵)石的顆粒級配范圍、含泥量及針、片狀顆粒含量應符合(JGJ52)的規定。
  (四)、碎(卵)石的檢驗試樣應按下列規定采集:
  1、汽車上取樣時,由每批汽車中隨機選擇8輛,從每輛中的兩個不同部位各采取等量試份,共16份,混拌均勻,組成一組試樣。
  2、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有機尾的出料處按一定時間間隔采取等量試份8份,混拌均勻,組成一組試樣。
  3、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的表層鏟除,然后由料堆的頂部、中部、底部均勻分布的5個部位各采取等量試樣5份,混拌均勻,組成一組試樣。
  (五)、碎(卵)石的檢驗結果有不符合規定的指標時,可根據混凝土工程的質量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措施,經過試驗證明能確保工程質量,且經濟上又較合理時,方可允許應用該碎(卵)石拌制混凝土。
  (六)、碎(卵)石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混入能影響混凝土正常凝結與硬化的有害雜質,并應防止將水泥、摻合料及砂等混入。當運輸工具交替裝運碎(卵)石與其它物質(如鍛燒白云石、石灰、煤炭、化工原材料等)時,應注意清掃運輸工具,勿使混入有害雜物。
  貯存時宜按碎石、卵石及不同粒級分別堆放,使用時分級稱料,以保證碎(卵)石級配合格。
  堆放碎(卵)石的場地應平整、排水通暢,宜鋪筑混凝土地面。

  第二十條 水
  (一)、凡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飲用水,可用以拌制混凝土。
  (二)、當采用地表水、地下水或工業廢水時,應進行檢驗,符合下列規定方可用以拌制混凝土。
  1、拌合用水應不影響混凝土的和易性及凝結;不影響混凝土強度的發展;不降低混凝土的耐久性;不加快鋼筋的銹蝕及導致預應力鋼筋脆煤炭斷;不污染混凝土表面。
  2、用拌合用水與用蒸鎦水(或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飲用水)進行對比試驗,所得的水泥初凝時間差及終凝時間均不得大于30min,且初凝及終凝時間尚符合水泥標準的規定。
  3、用拌合用水拌制的水泥砂漿或混凝土的28d擠壓強度不得低于用蒸鎦水(或符合國家標準的生活用水)拌制的對應砂漿或混凝土的擠壓強度的90%。
  4、拌合用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硫酸鹽及硫化物的含量應符合(JGJ63)的規定。

  第二十一 摻合料
  (一)、摻合料應選用品質穩定的產品,品種宜為粉煤灰、礦渣粉或硅灰。
  (二)、礦物摻合料的技術要應滿足相應標準的要求。
  (三)、粉煤灰供應商應提供質量檢驗報告包括:細度、燒失量、含水率、需水量比、三氧化硫含量、堿含量、氯離子含量、氧化鈣含量。                                                    
  (四)、磨細礦渣粉供應商應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應包括:比表面積、燒失量、氧化鎂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氯離子含量、含水率、需水量比、堿含量、活性指數。
  (五)、硅灰供應商應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應包括:燒失量、氯離子含量、二氧化硅含量、比表面積、需水量比、含水率、活性指數。
  (六)、粉煤灰同廠家、同品種每120t應為檢驗批應檢驗其細度、燒失量、需水量比指標應符合要求。
  (七)、礦渣粉同廠家、同品種每120t為一檢驗批應檢驗其比表面積、燒失量、需水量比。
  (八)、硅灰同廠家、同編號、同品種、同出廠日期每30t為一檢驗批,應檢查其比表面積、燒失量、需水量比。
  (九)、摻合料必須設置專用筒倉,有醒目的指示名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合。

  第二十二條 外加劑
  (一)、外加劑應采用試水率高、坍落度損失小、適量引氣能明顯提高混凝土耐久性且質量穩定產品。
  (二)、防凍劑必須經過產品強制性認證,取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否則不得使用。
  (三)、外加劑生產廠家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四)、同廠家、同品種每50t為一檢驗批,應檢查其試水率、含氣量、比重、抗壓強度比。
  (五)、外加劑必須按不同廠家、品種分別有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對存放期超過3個月的外加劑,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液體外加劑更換,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清洗。

第四章 砼配合比設計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砼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砼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1、合同有要求時;
  2、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時;
  3、生產大方量砼時;
  4、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砼質量出現異常時;
  5、該配合比的砼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二十四條 預拌砼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砼配合比及相關資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內容:
  1、不同砼強度等級: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2、不同坍落度(㎜):120、150、180、200;
  3、不同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
  4、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
  5~16、5~25、5~31.5、5~40、
  砂:2.3~2.6、2.6~3.0;
  5、不同摻合料品種:粉煤灰、礦渣粉等;
  6、不同外加劑品種:如普通外加劑、高效外加劑等。

  第二十五條 預拌砼生產企業應將設計完成的砼配合比統一編號,匯編成冊,每年應根據上一年的實際生產情況和統計資料結果,對各種砼配合比設計進行確認、驗算或設計,并重新匯編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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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砼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拌制砼必須嚴格執行砼配合比通知單的有關要求。砼配合比通知單應包括生產日期、工程名稱、混凝土強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編號、原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砼所用原材料的實際用量等內容。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變化需要對砼配合比進行調整時,也應有專人負責,并重新簽發砼配合比通知單或配合比調整記錄。

  第二十七條 預拌砼生產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砼攪拌機技術條件》(GB9142)和《砼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10172)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測(或標準),當計量器具經過中修、大修或搬遷后應重新檢定。

  第二十九條 砼計量、攪拌、坍落度抽檢記錄應齊全。應包括日期,砼配合比通知單編號、原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每盤砼用原材料秤量的標準值、實際數量、偏差、攪拌時間、坍落度。

  第三十條 計量器具應按下列規定由企業計量部門進行靜態計量校驗,并做好記錄。
  1、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停產1個月以上(含一個月),重新生產前;
  3、生產大方量混凝土前;
  4、發生異常情況時;
  靜態計量校驗的加荷值應與實際生產情況相符,加荷應分級進行,分級數量不少于5級。
  當靜態校驗結果超出法定計量部門檢定誤差范圍時,必須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計量部門重新檢定。

  第三十一條 企業計量部門應加強對計量器具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每一工作秤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數量應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的規定,原材料的計量允許誤差符合下表規定:
  原材料品種;水泥、集料、水、外加劑、摻合料;
  每盤計量允許偏差(%)±2、±3、±2、±2、±2;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1、±2、±1、±1、±1。
  注:(1)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計量的攪拌站;
(2)砼各組成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第三十四條 拌制砼所用各種原材料的實際秤量應逐盤記錄。

  第三十五條 砼攪拌的最短時間不得少于30S.

第六章 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出廠預拌砼質量必須按相關的標準嚴格檢驗和控制,經確認各項質量指標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具《預拌商品混凝土發貨單》和《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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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和試驗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50080《普通砼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普通砼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砼強度的檢驗評定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砼拌合物的稠度偏差應符合砼配合比設計和《預拌砼》(GB14902)的規定。

  第四十條 砼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等其他質量、指標,應符合《砼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其檢驗頻率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有抗滲要求的砼,應進行抗滲試驗。

  第四十二條 預拌砼的運輸應按《預拌砼生產技術規程》(DBJ08—227)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在《預拌砼購銷合同》中與顧客明確產品的驗收方法,包括取樣方法和頻率、試件制作和養護、產品技術指標的檢驗等條件。

  第四十四條 生產企業應編制預拌砼產品使用說明,指導施工單位正確使用。

  第四十五條 檢驗后的試件(砼、水泥)應保留三天后方可處理。

  第四十六條 不合格砼的處理
  1、在砼初凝前,因運輸距離較長或氣溫較高引起砼坍落度損失過大時,應在外加劑摻量范圍內,經試驗室同意或指導下,適量兩次摻加外加劑,并須操作攪拌筒中,高速旋轉1~2分鐘,交保存相應記錄。
  2、當對砼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時,可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的砼的強度進行推定。
  3、由不合格批砼制作的結構或構件,應進行簽定,對不合格的結構或構件必須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建立用戶訪問制度。建立用戶檔案,制定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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