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
(1998年6月29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根據2005年7月2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75號令公布的《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提高建筑業現代化水平,保證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對混凝土的組分材料實行集中攪拌,以商品形式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預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建設布點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計劃、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條 在市區焦枝鐵路以西(含機車工廠),三一○國道以南,150中心醫院、外國語學院聯線的南北延長線以東,龍門橋東西延長線以北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吉利區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范圍,由吉利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告。
第五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行業發展規劃及環保要求。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未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出售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設置與其資質相適應的試驗室,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定期對原材料進行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嚴格把好質量關。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測算,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主管部門審定后聯合公布。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供需合同。供需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否則,應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后,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無法滿足需要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符合環保規定,做到不擾民、少擾民。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屬于工程特種用車,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特種用車通行證。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并制定相應的質量管理措施,對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嚴格檢查管理。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影響建筑安全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未按第匹條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不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已澆注的混凝土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5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程序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進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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