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为什么叫中东,扒开腿挺进嫩苞处破苞疼,十九岁国语版免费观看完整高清,最好看的2018免费观看在线

寧夏回族自治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和《預拌混凝土》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

  第三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廳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二章  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方針及目標:

  (一)建立符合《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

  (二)制定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試驗室主任等組織內相應人員的管理職責;

  (三)企業應按混凝土專項實驗室要求和生產需要,配置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試驗儀器設備,按有關要求做好試驗儀器管理工作,取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定期進行相關檢測項目的能力驗證比對試驗,內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

  (四)企業技術負責人、實驗室主任、技術人員、檢驗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證書,主要崗位的操作工人應有上崗證書;

  (五)制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

  第五條  做好質量記錄、試驗資料和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質量記錄分類臺賬》,各項檢驗和質量工作要有完整的原始質量記錄。

  第六條  企業對員工要定期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并建立《員工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必須再進行培訓。

第三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質量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合格供應方,不得采購“三無”產品及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應方的檔案,采購合同必須經過合同評審。

  第八條  原材料進廠時應具有產品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和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企業必須對進場原材料按批進行復檢:

  (一)水泥應對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和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的規定儲存的水泥發生受潮、結塊、或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為一個月)使用前應復檢,合同有特殊要求時,應檢測堿含量項目;

  (二)集料按批進行復驗顆粒級配、含泥量、泥塊含量和粗骨料的針片狀顆粒含量,對同一廠家能連續供應質量穩定的集料時,可一周至少檢驗一次,合同有特殊要求時,應檢測堿含量項目;

  (三)拌合用水應符合《混凝土用水標準》;

  (四)外加劑進廠后應按批復驗,復驗項目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等現行標準的規定,其中泵送劑的檢驗項目應包括ph值、密度(或細度)、坍落度增加值及坍落度損失;防凍劑檢驗項目應包括密度(或細度)、R7、R28抗壓強度比、鋼筋銹蝕試驗;早強劑的檢驗項目應包括密度(或細度)、1D、3D抗壓強度及對鋼筋銹蝕作用;膨脹劑應進行限制膨脹率檢測;所有外加劑檢驗項目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摻合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第九條  企業和水泥、外加劑、摻合料生產供應單位必須對材料進廠時共同取樣封存,封存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需要,封條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代表數量和封存日期,樣品由企業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代表,雙方簽名封存,封存樣存放時間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條  原材料須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或貯存,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水泥筒倉必須有醍目的標識銘牌,標明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等,不同生產廠家;不同品種的水泥嚴禁混倉;

  (二)砂、石必須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有防止混用的設施。堆場應采用硬地坪,有可靠防塵和排水措施;

  (三)外加劑必須按不同生產企業和品種分別存放,有醒目的標識銘牌,標明生產企業和品種等;

  (四)摻合料必須設置專用筒倉,有標識銘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倉;

  (五)企業應建立定期對原材料堆放場地進行抽查的制度,并作好原材料堆放場地的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原材料準備的難易程度,在保證正常生產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貯存量。

[Page]

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混凝土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一)合同有需要時;

  (二)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時;

  (三)生產1000m3以上大方量混凝土時;

  (四)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質量出現異常時;

  (五)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十三條  企業應保存一定數量的混凝土配合比歷史資料:

  (一)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坍落度、水泥品種、集料粒徑與細度模數、外加劑和摻合料的配合比;

  (二)水灰比和砂率統計資料;

  (三)混凝土強度標準差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混凝土配比設計步驟:

  (一)根據合同要求的強度等級、耐久性、工程所處環境條件和施工生產工藝條件等,選定適當品種和標號的水泥及其它組成材料,確定拌合物的稠度;

  (二)根據要求的強度等級和企業生產管理水平,確定混凝土配制強度;

  (三)通過設計計算,求得供試配檢驗和易性的初步配合比,實驗室經過試配和調整,求得基準配合比。再經過試拌、成型試件、檢驗強度和水灰比調整,確定混凝土配合比。

  第十五條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過程中,實驗室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態信息,原材料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配合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數理統計的方法,依據試驗數據繪制水泥強度管理圖、砂細度模數管理圖、拌合物水灰比管理圖、混凝土強度管理圖等進行綜合分析,根據質量圖的動態,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保證混凝土的質量水平。

第五章    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主要設備必須符合《建筑業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混凝土攪拌機技術條件》和《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  計量必須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經法定計量部門檢查,使用期間應定期進行校準,計量器具經過中修、大修或搬遷后應重新鑒定。計量器具應能連續計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種材料,實際計量結果應逐盤記錄,貯存功能完好,并定期將貯存的數據進行刻錄光盤存檔;

  (二)在第一工作班前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并做好記錄;

  (三)每臺班檢測砂、石的含水率至少一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檢測次數,依據含水量的變化,及時調整用水量和砂、石用量;

  (四)拌制混凝土的計量允許偏差不應超過《預拌混凝土》表3的規定。

  第十九條  每一個合同單位各類型混凝土首次開盤前,必須由施工單位組織企業在攪拌站進行混凝土開盤鑒定,監理單位參加,鑒定結果填寫《首次使用混凝土開盤鑒定記錄》。

  第二十條  混凝土攪拌的最短時間及檢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當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混凝土時,其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規定,并且每盤攪拌時間(從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在攪拌C50以上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氣劑、膨脹劑和防水劑時應相應增加攪拌時間;

  (二)混凝土的攪拌時間,第一工作班至少應抽查兩次以上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在攪拌站第一工作班取樣檢測不應少于一次,并作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混凝土運輸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二)運輸車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成分不發生變化,并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稠度;

  (三)運輸車在冬期應有保溫措施,夏季最高氣溫超過400c時,應有隔熱措施;

  (四)混凝土運輸頻率,應能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

  (五)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混凝土的時間宜在1.5h內卸料,當最高氣溫低于250C時,運送時間可延長0.5h,如需延長運送時間,則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

[Page]

第六章  出廠檢驗、交貨檢驗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一)出廠檢驗。企業負責出廠檢驗,對出廠預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抗滲等級、坍落度,氯化物和堿含量,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應檢驗其含氣量,合同規定檢驗其它項目等進行出廠檢驗;取樣地點在攪拌站;混凝土強度檢驗試樣的取樣頻率為: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相同混凝土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抗滲、抗凍混凝土的試樣取樣頻率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一次;經檢驗確認各項指標符合規范要求,企業方可出具《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和《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二)交貨檢驗。施工單位負責組織交貨檢驗,監理單位參加,檢驗項目為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坍落度,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應檢驗其含氣量,合同規定檢驗其它項目等進行檢驗;混凝土試樣在交貨地點采集;混凝土試樣的采集及坍落度試驗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分鐘內完成,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中抽取,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采集;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樣留置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現場時,施工單位還必須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企業對進場的每一車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單位和企業應當在《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分次記錄》上會簽。驗收主要內容: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合時間,記錄運輸車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超過技術標準的應退貨;    

  (三)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供應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企業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后,由實驗室按規范要求調整。

  第二十五條  判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合格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強度以施工現場三方見證取樣為試樣,經現場標準養護,強度試驗結果滿足《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要求;

  (二)坍落度以施工現場測定實測值與合同規定的坍落度值之差符合《預拌混凝土》表1的規定;

  (三)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含氣量的出廠檢驗值與合同規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5%;

  (四)氯離子總含量的計算結果以出廠檢驗結果為準,且不超過《預拌混凝土》表2最高限值;

  (五)合同有特殊要求時,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滿足《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標準的規定;

  (六)其它特殊要求項目的試驗結果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工程完工時,企業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工程預拌混凝土用量匯總表;

  (二)合同及合同評審資料;

  (三)原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書、復驗報告;

  (四)提供生產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氯化物和堿的總含量計算書;

  (五)混凝土配合比報告;

  (六)混凝土出廠檢驗強度試驗報告、抗滲試驗報告、混凝土強度評定統計結果;

  (七)交貨檢驗記錄;

  (八)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

第七章  施工質量控制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預拌混凝土的特點制定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方案,確保模板和支撐體系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施工單位申報的混凝土澆筑申請經專業監理工程批準后方可澆筑混凝土。

  第二十八條  混凝土在澆筑前施工單位應召集企業代表參加的混凝土澆筑交底會議,企業應對預拌混凝土澆筑和養護提出技術要求,提交《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施工和監理單位應做好交底記錄并存檔,嚴格按照交底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經現場驗收與檢驗后嚴禁加水,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三十條  澆筑混凝土的順序及方向應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確保混凝土接槎在混凝土初凝前覆蓋,出現冷槎混凝土時,應采取技術措施進行處理;澆筑柱和墻體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產生離析及浮漿;對澆筑板面出現的浮漿,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處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它處理方法,混凝土表面開始收漿時,須進行二次或三次壓光。

  第三十一條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按施工技術措施和《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采取以下有效養護措施:

[Page]

  (一)混凝土澆筑完畢后12小時內對混凝土加以覆蓋并保濕養護,采用塑料布覆蓋養護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應覆蓋嚴實并應保持塑料布內有凝結水;

  (二)混凝土澆水養護時間:對使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對摻用緩凝型外加劑或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當采用其它水泥時,混凝土養護時間應根據所采用水泥的技術性能確定;

  (三)澆水次數應能保持混凝土處于濕潤狀態;混凝土養護用水符合拌制混凝土用水標準;

  (四)混凝土強度達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裝模板及支架;

  (五)冬期施工,不得澆水;

  (六)混凝土表面不便澆水或使用塑料布時,宜涂刷養護劑;

  (七)對大體積混凝土的養護,應根據氣候條件按施工技術方案采取控溫措施。

  第三十二條  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應將以下資料作為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

  (一)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

  (二)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出廠合格證,復檢報告;

  (三)預拌混凝土交貨強度檢測報告,氯化物、堿總含量計算書,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其它檢測報告如:抗滲、抗凍、耐酸、耐堿、耐熱等;

  (四)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合格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建設廳是全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的主管部門,負責企業資質審批和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受自治區建設廳委托,負責全區范圍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職責:

  (一)檢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和資質等級動態情況,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的生產過程、施工單位的施工情況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抽檢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監管,報請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企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建立誠信檔案,定期公布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企業和施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質量保證體系、資質等級標準、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書、原材料質量、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生產過程、混凝土檢驗資料、試驗室計量器具、統計分析資料、交貨檢驗中混凝土見證取樣情況、施工質量等。

  第三十五條  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人員及技術操作崗位人員應經統一考核合格,取得相關崗位合格證書方可從事預拌混凝土工作。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崗位合格證書由寧夏建設廳統一核發,培訓、考核和備案工作由自治區有關機構具體辦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出現爭議時,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雙方協議委托當地仲裁機構辦理。

第九章    質量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及運輸(混凝土入泵為界點)的質量,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害的,責任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將予以通報,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不予年檢。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一)企業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和管理不能滿足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

  (二)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已淘汰,禁止使用原材料的;

  (三)企業未按照規范、技術質量標準要求和按批次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的;<, /o:p>

  (四)企業未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進行生產、偷工減料的;

  (五)法律、法規明令禁止行為。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負責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的質量。施工單位未對進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和見證取樣,不按施工方案澆筑、振搗和養護混凝土,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之日起施行布。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水泥網立場。聯系電話:0571-85871513,郵箱:news@ccement.com。

最新評論

網友留言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網立場

暫無評論

發表評論

閱讀榜

2025-03-30 20:15:25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青冈县| 大悟县| 凉城县| 宁晋县| 漳平市| 陇川县| 长宁县| 如东县| 恩平市| 伊川县| 阿鲁科尔沁旗| 乐平市| 砚山县| 阜康市| 光山县| 西和县| 历史| 金山区| 邹平县| 沐川县| 井研县| 湘阴县| 罗田县| 平定县| 大理市| 云浮市| 丰城市| 万载县| 彰化市| 霍林郭勒市| 泽州县| 景泰县| 从江县| 广汉市| 杭锦后旗| 镇远县| 彭泽县| 拉萨市| 瑞昌市| 昌平区| 张家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