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推廣和應用,引導新型墻體材料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2005〕3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經貿委等部門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實施建筑節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30號)及《市政府關于印發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錫政發〔2006〕292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無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錫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是新型墻體材料備案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備案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委托無錫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具體組織實施對全市新型墻體材料的備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方式,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改善建筑功能的墻體材料。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由市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均需按照本《辦法》實施備案。
第五條 本市申請備案登記的新型墻體材料企業,應向當地市(縣)、區墻改辦(以下簡稱當地墻改辦)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合格的,由市墻改辦組織專家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市主管部門對評審合格的,出具《備案登記證書》。市墻改辦定期發布《無錫市新型墻體材料推廣目錄》向社會公告。
已經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定)的市外新型墻體材料,可憑當地《備案(認定)證書》直接向市墻改辦備案。
第六條 申請新型墻體材料備案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列入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目錄》,或有推廣應用價值;
(三) 企業生產工藝、設備先進,有健全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
(四)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企業,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 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 企業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原件);
(三) 經具有法定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原件);
(四) 產品技術說明書及產品標識、代碼;
(五) 企業概況、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上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統計報表;
(六)產品生產執行的質量標準。
第八條 企業申報后,市墻改辦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其內容主要包括:技術文件資料,計量、生產和檢測設備,管理規章制度等。
市墻改辦根據審查結果提出意見。審查合格的,報主管部門核發《備案登記證書》;不合格的,在2個月內整改,復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6個月后可再次申報。
第九條 獲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企業,應當按季如實提供產品的有關情況,并在每季次月10日前報送市墻改辦。
第十條 《備案登記證書》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賣、租借、轉讓,申辦單位不得虛報、瞞報,違者取消《備案登記證書》,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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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備案登記證書》有效期兩年,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備案的企業應向當地墻改辦提出復查換證申請,經復查合格給予換證。
第十二條 在《備案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當地墻改辦要加強督促檢查和管理,每年要組織重點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對抽查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整改。原則上一個企業的一種產品每年抽檢一次,不得向企業收取除檢測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建立推廣產品動態管理制度,對企業的推廣應用和社會監督投訴等情況進行記錄,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備案登記證書》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產品抽檢不合格、整改未完成。
(二)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工程重大影響及損失的。
第十四條 備案、管理及產品質檢工作,要求規范操作,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條 經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可按照蘇財綜〔2003〕153號文件規定實施墻改專項基金的返退;可列入省、市循環經濟和節能降耗專項資金扶持備選項目;可進入無錫市新型墻體材料展示中心;可向市建設單位推薦使用;可參與無錫市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推介活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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