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景德鎮市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國辦發[2005]33號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墻體材料革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編制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限制、淘汰實心粘土磚規劃,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
第四條 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推廣應用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交通、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推廣應用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實施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限制、淘汰實心粘土磚規劃;
(三)指導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
(四)按規定征收、管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五)組織新型墻體材料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
(六)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推廣應用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推廣應用以市、縣(市)中心城區為重點,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逐步向農村延伸。
第二章 墻體材料管理
第七條 禁止占用耕地建磚瓦窯生產粘土磚。
除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偏僻山區或者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原料缺乏地區外,不得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不得擴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圍,并應當逐年減產。
經依法批準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產粘土磚的,應當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許可證。
第八條 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工業固體廢物生產墻體材料。
第九條 市、縣(市)科技、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研究和開發,推動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向產業化發展。
第十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依法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第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與環境保護要求,并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市、縣(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當協同市、縣(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墻體材料產品。
第十二條 經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國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生產企業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應當向市新型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原料構成、生產規模等材料;
(三)質量標準檢驗及環境保護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報省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境外、省外、市外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科技開發、生產和投資,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資的有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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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積極采用新型建筑結構體系,推廣使用各類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在建筑工程設計中采用新型墻體材料。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圖紙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八條 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未列入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新型墻體材料發展的要求和本地實際,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實心粘土磚。
第十九條 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內,建筑工程地平線以上的墻體,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國家、省和市的建筑設計標準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施工單位不得違反設計圖紙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建設單位不得強令設計、施工單位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四章 專項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開工手續之前,按省人民政府規定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按屬地原則向當地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基金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征收的專項基金應當及時繳入同級國庫,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
縣(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征收的專項基金扣除返退部分后,按10%的比例上繳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內的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下列規定比例的,按實際應用比例返退專項基金:
(一)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達到80%以上的;
(二)其他的建筑工程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規劃區內,使用空心粘土磚的部分,不返退專項基金。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返退專項基金,應當在建筑主體工程墻體粉刷前,向預繳專項基金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申請核驗,并出具購進新型墻體材料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建新型墻體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墻體材料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使用專項基金的,應當向所在地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提出,經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基金年度預算。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七條 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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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推廣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占用耕地建磚瓦窯生產粘土磚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由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批準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批準文件無效,所造成的損失由批準機關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內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別進行處罰:
(一)建設單位強令設計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或者設計單位違反國家和本省的建筑設計標準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按合同約定的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處以罰款。
(二)建設單位強令施工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或者施工單位違反設計圖紙要求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用量,對責任單位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由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專項基金的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緩征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級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對減、免、緩征的專項基金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新型墻體材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