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市關于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及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通知
安建〔2007〕46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促進安寧地區墻改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保護耕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55號)、《昆明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昆政發〔1998〕35號)等一系列有關墻改工作的文件規定,我市擬在全市開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及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范圍及標準
(一)征收范圍
根據《昆明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昆政發〔1998〕35號)第十三條之規定:凡本市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開工前,由建設單位按建筑面積向市墻改辦(安寧市建設局建管科,聯系人:楊科長,聯系電話:8683780)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后方可開工。
(二)征收標準
1.框架類建筑按7元/平方米計收;
2.磚混類建筑按6元/平方米計收;
3.難以確切計算建筑面積的,按燒結實心磚0.03元/塊計收。
二、專項基金的返退程序
(一)建設單位繳費后,在主體工程墻體部分完工且未抹灰前,通知市墻改辦工作人員現場核查。未進行核查的工程,所繳納的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二)符合返退“墻改專項基金”條件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后持:①交款通知單;②墻改專項基金現場核查表;③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④工程結算書;⑤退款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委托函及辦理退費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到市墻改辦辦理“墻改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三、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不按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將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房屋產權證”。
四、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的標準、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時限及辦法,按《昆明市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禁止使用燒結實心磚和加快限制使用燒結空心制品的實施辦法》(昆建發〔2007〕555號)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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