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關于城市規劃區內全面禁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的通知
哈建發〔2007〕234號
各區、開發區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黑龍江省墻體材料改革與建筑節能工作會議精神,推進我市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哈爾濱市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哈建發〔2007〕232號)要求,決定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全面禁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墻體(包括零零線以下墻體)及臨時建筑設施,禁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指執行國家標準《燒結普通磚》(GB/T5101—2003),原料中使用或部分使用黏土資源的燒結制品(包括實心黏土磚、粉煤灰燒結普通磚等)。
二、在規定區域內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停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的規定,積極采用新型墻體材料,不得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使用或者變更設計使用各種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進行工程建設。
三、設計單位應依據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積極研究和推進新型墻體材料的使用,確保建筑工程的設計質量。不得在建筑工程墻體設計或變更設計使用各種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除按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正常的審查工作外,還應對墻體材料設計內容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的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五、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不得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搭建臨時建筑設施。
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應嚴格履行監督職責,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允許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或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搭建臨時建筑設施。
七、墻體材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新型墻材的研究、開發、推廣使用的指導和宣傳,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為全面停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提供保障。
八、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將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情況列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考核內容,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檔案,將城市規劃區域內全面禁止使用摻黏土的燒結普通磚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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