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焦作市建筑業協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行業自律公約》的通知
焦建協〔2007〕14號
各會員單位:
為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經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共同協商,制定了《焦作市建筑業協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行業自律公約》?,F予以公布,請各有關單位監督。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建筑業協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行業自律公約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健康發展,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不斷提高,更好地為用戶服務,經各會員單位共同協商,特制定以下幾條自律公約:
第一條 在生產和經營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熱情為用戶服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供應任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嚴禁會員單位弄虛作假,惡性競爭,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二條 簽訂合同時,要使用由市建筑業協會監制的《焦作市建設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試行)文本。凡已正式簽訂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應在3日內報市建筑業協會登記。
第三條 簽訂合同時,遵守行業價格標準規定。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價格標準參照定額站制定的信息價,結合市場行情由成員單位開會討論決定。
(二)價格標準確定后,由成員單位表決通過,表決形式為少數服從多數。
(三)價格標準通過后,由成員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四)最新的價格標準自通過之日起各會員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五)為維護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合理價格,在原材料價格變動時及時開會協商制定合理價格,會員單位不得低于保質警戒價銷售。
第四條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必須切實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如遇機械故障、原材料不足、運輸車輛不夠等困難,各簽約單位應精誠團結,相互協作,及時調劑,確保建設工程進度,維護行業信譽。
第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每一項工程原則上只能使用一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工程項目并在正常履行中,其他企業不得再介入進行交易。確因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滿足不了施工進度等特殊原因需更換、增加供應單位的,后介入企業必須經原供貨單位允許并簽字后方可與工程項目簽訂供貨合同,同時應合理劃分施工現場供應區域,便于明確工程質量責任。
第六條 公約組織成員單位在施工現場服務中,應加強品牌意識、誠信意識,不準吃拿卡要,不準故意刁難。
第七條 對于違規企業的違規認定和處理辦法。
(一)對于企業在接工程時是否違規,首先是被侵權企業要及時向市建筑業協會通報具體情況。
(二)協會在接到通報后,應及時向有關單位詢問情況予以落實,責令其終止違規行為。
(三)經查詢通報不符者,由協會向通報單位講清情況,消除企業之間誤會。
(四)查詢確有違反行業自律公約行為的,協會規勸違規企業自行改過,否則協會對其違規行為在全行業進行通報批評并做出相應制裁處罰:
1.在行業內部通報批評;
2.進行經濟處罰,每次5——10萬元;
3.情節嚴重者將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分。
第八條 焦作地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均應遵守本公約,本公約從簽字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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