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鄭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鄭東新區建設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委屬有關二級機構,混凝土專業委員會,各建設、施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的產品質量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行業的規范有序、健康發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將加強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預拌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并注重保護和改善環境。
二、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的單位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均應遵守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生產,并按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并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證書。
四、我市建城區內施工的建設工程,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證書的企業供應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因施工現場道路狹窄商品混凝土攪拌車輛不能駛入或存在其它客觀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事先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籌建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包括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籌建分站),為規避投資和經濟風險,企業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分站除外)和進行攪拌站建設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人員、投入資金的情況;
(二)選址的地點、擬建廠內平面布置情況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環境評價報告或環境評價書;
(四)對粉塵控制、噪聲控制、污水再利用和廢料處理等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有關材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后30日內,對是否同意籌建提出意見。
六、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可到鄭州市建設行政審批大廳報送資質申報資料。資質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行性報告批準書;
(二)申請報告;
(三)營業執照;
(四)企業章程;
(五)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推舉法定代表人);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理(任命文件、身份證、工作經歷、勞動合同)、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任命文件、身份證、工作經歷、勞動合同、職稱證、解聘證明);
(七)驗資報告;
(八)土地租賃合同;
(九)設備清單及生產、試驗、運輸等設備,混凝土運輸車輛要求每萬方/年產配備一輛車;
(十)委托檢驗合同;
(十一)機構設置文件;
(十二)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計量認證證書;
(十三)具有職稱人員情況(身份證、勞動合同、職稱證、解聘證明);
(十四)申請表一式四份;
(要求用彩頁把每個分項分隔)
七、資質申報資料符合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專家組到生產現場核查,現場具備生產條件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分站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站的生產設備、人員、試驗室配備應與主站資質標準要求相同。
八、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須到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相應的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九、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先簽訂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應明確供貨質量、交接及計量方式、澆注要求、技術要求、質量保證措施、貨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
十、使用單位不得以要求墊資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為條件簽訂合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保證混凝土的質量,建設、施工及其它使用單位應及時給付購置預拌商品混凝土款項。
十一、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遵守有關價格政策,應在發布的《鄭州市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基準價格信息》指導價范圍內進行交易,嚴禁惡意壓價或牟取暴利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以低于成本價做為市場競爭的手段承接工程。
十二、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為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指定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摻合料和外加劑生產廠家(特殊技術要求除外)。
十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實行生產、運輸、現場供應配套服務,確實保證混凝土施工的的連續性,使用單位應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因現場準備條件不足而延誤澆筑造成的混凝土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
十四、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不斷增強環保意識,已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資質的企業均需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通過環境評價。企業日常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運輸車應當保證安全運輸和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嚴禁沿途撒漏。
十五、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應及時參加每年度動態考核工作。按有關要求向行為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上報統計資料。
十六、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
十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進場的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和檢驗。
十八、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計量部門的計量認證;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有關國家標準中的規定。
十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并嚴格遵守GB14902要求。
二十、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塌落度、拌和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砼強度以建設(監理)、供需三方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為依據;氯化物總含量以出廠檢驗結果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二十一、鄭州市建筑業協會混凝土專業委員會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門反映行業利益的事項;核查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自律機制,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業誠信評估制度等工作;
二十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的單位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處理。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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