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覘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原材料進貨檢驗制度。各種原材料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配合比應根據設計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藝和氣候條件,通過試驗確定。原材料檢驗數據應完整保存。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應自動采集并保存三個月以上。
二、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應注明產品標準、強度、坍落度等技術指標和強度評定方法。預拌混凝土應按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澆注、振搗和養護。預拌混凝土在施工現場和泵送過程中不得加水。
三、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見證下,在工程現場取樣,進行坍落度試驗和試件制作。從事混凝土取樣、試件制作和試驗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
混凝土強度試件應標識清晰,數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按規定進行養護。施工現場不得留有未標識的空白試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替施工單位制作和養護混凝土強度試件。
四、工程檢測單位應按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混凝土質量檢測,發現混凝土標準強度試件檢測結果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的,或檢測結果判為無效的,應在24小時內填寫“預拌混凝土不合格信息快報表”(見附件)報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時通知相關施工、監理單位。
五、建設工程混凝土強度可根據工程驗收批情況分批評定。每個分項工程中,同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供應的強度等級、齡期、生產工藝都相同,以及配合比基本相同的預拌混凝土,可作為同一驗收批進行強度評定。混凝土強度評定,應包括該驗收批中所有的混凝土標準強度試件檢測的結果,不得擅自剔除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的檢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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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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