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要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必須及時辦理延期手續。日前,建設部下發通知,就全國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延期工作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頒發管理機關)應當重新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這些情形包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曾被暫扣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受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3次以上(含3次)處罰、通報批評或出現安全生產誠信不良記錄的;未在原頒發管理機關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申請的;原頒發管理機關因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除此之外,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筑施工企業,經原頒發管理機關同意,可以不再對其進行審查。但此類企業仍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通知明確,對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園林綠化等不屬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范圍的企業,如部分地區此前向其發放過安全生產許可證,本次延期將不再予以受理。同時,對于已經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勞務分包企業,本次應依照有關規定予其延期;對于未對勞務分包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作出要求的地區,應統一要求本地勞務分包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通知規定,對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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