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將嚴處有不良記錄混凝土企業
近日,江蘇省淮安市出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標準規定:企業或單位不良行為記錄一年內累計達4次的,予以警告;達5次的,從第5次記錄之日起,暫停其在淮半年及以上承攬業務的資格。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一年內累計達2次的,予以警告;達3次的,從第3次記錄之日起,暫停其一年及以上在該市承攬業務的資格。其標準共9條:
1、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以及超越本單位規定范圍生產和經營商品混凝土的;
2、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質量標準規定生產商品混凝土,出現質量問題的;
3、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未按照規定對其進行檢驗的;
4、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質量經兩次抽查不合格的;
5、未及時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證明材料的;
6、未對施工企業進行技術交底或售后服務不到位的;
7、現場對商品混凝土加水或不按規定添加外加劑的;
8、混凝土抗滲試驗未申報備案的;
9、未按規定對外加劑進行復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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