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和使用、建筑節能及相關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在國家和省公布的目錄范圍內具有節約用地、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廢棄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特點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設活動中,依照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應用節能技術與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內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管理工作。
廣饒縣、墾利縣、利津縣、河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東營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中心城規劃區范圍外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東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受委托范圍內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經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非稅收入征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應用,對在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新型墻體材料應用
第七條 鼓勵利用粉煤灰、爐渣、赤泥、磷石膏等工業廢渣和淤泥(沙)等為原料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結構體系的發展情況,逐步淘汰以粘土為原料的建筑材料。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瓦生產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本轄區實心粘土磚瓦的限產、轉產;對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給予鼓勵和扶持。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禁用實心粘土磚瓦:
(一)在市城市規劃區和縣政府所在地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二)在其他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三)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在鄉村建設和農民自建住房等建設工程中,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第三章 建筑節能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發展應用下列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采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六)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七)空調制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第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建筑節能標準、技術規程和應用標準圖集,編制并公布建筑節能技術規定和工程補充定額。
第十二條 新建建筑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達到節能標準,建筑內采暖系統應當達到室內溫度調節和分戶用熱計量的標準,實行分戶計量收費。
第十三條 建筑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燈具,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內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
第十四條 現有建筑物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結合建筑物的使用壽命,對節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適宜進行節能改造的,按照建筑節能標準,逐步對圍護結構和采暖供熱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保證結構安全,優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現有建筑節能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現有建筑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分享節能改造的收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開發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開發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沒有標準或者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不得開發、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十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應當優先使用列入國家、省建筑領域推廣應用目錄的節能技術與產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列入限制或者淘汰目錄的技術與產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推廣應用目錄和限制、淘汰的技術與產品目錄。
第十九條 開發、生產和應用經認定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并遵循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二)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單設節能章節;施工圖總說明應當有節能設計說明并提供熱工計算書,節能部分應當有節能設計詳圖。
(三)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審查報告單列節能標準章節,由審查人員簽字并加蓋審查機構印章。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設計文件不得使用。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材料、設備等的選購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節能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弄虛作假。
(五)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監理。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監理工程師應當對保溫工程實施同步監理。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制品、采暖空調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使用、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六)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在質量監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節能檢測機構對建筑節能狀況進行檢測。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整改。
(八)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建筑節能工程的全過程監督情況,出具建筑節能認定意見。達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核發節能建筑認定證書;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九)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節能建筑認定證書。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住宅結構形式、節能措施、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等基本信息如實載入《住宅質量保證書》,并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告知購房人,不得隨意改變、拆除或者更換。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面積及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墻體材料使用和建筑節能認定情況,確定返還金額,送非稅收入征管部門審核;非稅收入征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非稅收入征管部門在政府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將返還資金撥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返還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返還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非稅收入征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返還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二)使用淘汰或者不合格的墻體材料和建筑技術與產品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建筑工程質量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且未按規定修改的;
(五)建筑節能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開發)單位擅自開工的;
(六)施工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施工的;
(七)監理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監理的。
第二十七條 對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坐支、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二)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范圍、標準或者減、緩、免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三)對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
(四)發現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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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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