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預拌混凝土管理新規昨日實行
為加強城市建設施工管理,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寧波市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2001年發布的舊規同時廢止。
根據 《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等特殊建設工程除外),違者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生產,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合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預拌混凝土產品使用說明書。還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預拌混凝土企業使用袋裝水泥攪拌混凝土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超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并應當按時、保質、保量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若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在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設計文件中未明確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指標與相應技術措施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不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向無證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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