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管好用好新型墻材基金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意見》(國發[1992]66號文),全國大多數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十多年來,新型墻材專項基金經過加強管理、統一征收標準和規范使用范圍,有效地發揮了經濟杠桿和調控作用,限制了實心黏土磚的生產和使用,扶持了新型墻材發展。各地利用新型墻材專項基金,積極開展新型墻材的科研開發、技術標準與規范的制定,支持了試點示范和技術改造項目,并開展了深入的宣傳工作。作為政策性導向資金,吸引了大量社會資金投入新型墻材發展,從而推動了新型墻材的生產應用,促進了墻體材料行業的結構調整,為保護土地與環境、節約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范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要求,從2002年6月1日,占政府性基金總量的90%共277項被取消,僅保留了26項,新型墻材專項基金就在其中,財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發出通知,發布了《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去年1月4日和今年1月8日財政部相繼發出通知,對17 項到期的基金予以繼續保留,又包括新型墻材專項基金,這充分說明國家對于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的重視和支持。
這項基金得來不易,各級墻改工作主管部門和墻改辦公室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嚴格管理,要以這次繼續保留為契機,全面檢查回顧專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規范標準和程序,并進行有效監督。總結經驗,尋找問題,并進行整改,真正把墻材專項基金收好、管好、用好,讓其發揮調控作用,推進我國墻材革新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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