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關于做好在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和《湖北省建設廳、公安廳、交通廳、商務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號)規定,現就做好我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廣使用散裝水泥,是保護資源、保護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措施之一,發展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是發展散裝水泥的重要途徑。各縣市區應當采取措施,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納入工作日程。
二、市建委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日常管理。
市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物價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凡在本市城區以高速公路、黃柏河、長江、臨江溪組成的區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夷陵區、點軍區和 犭虎亭區城區范圍內,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以上區域范圍內的農村居民自建房暫不納入)。積極鼓勵各縣市區大力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
四、全市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
五、從事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生產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質量。
六、全市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以及本市城區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要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各縣市區以及鄉鎮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也要積極使用散裝水泥,散裝水泥使用率力爭2006年10月1日前達到50%以上。
七、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建設項目,各建設、設計等單位在編制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時,必須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要求。
八、市建筑工程定額管理部門根據市場價格信息制訂、發布和調整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預算指導價格。使用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施工單位投標標書必須以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報價為準。對于按時結算的建設工程,應按市建筑工程定額管理部門發布的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預算指導價格進行決算。
九、散裝水泥專用車輛、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混凝土泵送車輛、流動罐運輸車應嚴格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得沿途泄漏、拋撒,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需要通過市區禁行線路時,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十、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及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必須按時、準確地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散裝水泥使用統計資料。
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生產企業、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及建設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國家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環境保護總局二OO四年第5號令)、《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和《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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