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若干規定
各區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路橋建設有限公司:
目前,我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已進入一個高潮時期。工程建設需要大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制構件,但因我市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供應商的技術、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近年來發現施工單位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制構件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為加強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質量管理,確保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推動合格商品砼和預制構件在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中的應用。我局根據交通部有關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佛山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請注意收集和總結執行《規定》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設,并及時向我局反饋,以便修正。
佛山市交通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中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等 有關規定,遵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廣東省佛山市 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中 使用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凡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質量管理的交通基礎設施不得進行竣(交)工驗收。
第三條 混凝土包括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凝土;預制構件為不需二次加工、可直接安裝的成品構件(包括預制梁、預制樁、預制管涵、路緣石等)。
第四條 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供應商須具備有關部門核準的資質,包括: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試驗室考核證明材料等;若供應商上述資質不全,則其提供的混凝土及預制構件均不能視為“商品”,須按照施工單位租賃供應商機械設備的模式進行運作,即所有試驗檢測(含原材料檢測)、驗收項目及其頻率按自拌、自制方式進行,供應商的試驗資料不進入竣工檔案(僅作為施工過程控制的參考資料)。
第二章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全責,當因商品混凝土質量造成質量事故時,只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供應商的責任追究由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自行處理)。
第六條 監理單位的抽檢頻率按施工單位的 20% 進行,對樁基等隱蔽工程須對各構件水泥混凝土強度至少抽檢一組。
第七條 使用 商品混凝土 的程序及要點:
㈠ 施工單位在確定 商品混凝土 供應商前,要會同建設、監理單位對供應廠家進行實地調查,并經建設、監理單位書面同意(建設、監理單位不得干預正常的采購,若不同意時,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應將供應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試驗室考核證明材料、生產業績等材料與外購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㈡ 施工單位應要求供應商進行本項目的配合比設計,并對設計配合比進行驗證試驗,施工單位驗證后,報監理審查,經監理書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㈢ 水泥混凝土和瀝青混合料的檢驗頻率:施工單位在監理見證取樣下根據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100% 檢驗;監理單位按施工單位抽檢數量的 20% 進行抽檢。
㈣ 資料歸檔:供應商的試驗檢測資料與施工單位的自檢資料一起歸入竣工檔案。
第三章 使用預制構件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使用 預制構件 的程序及要點:
㈠ 參照本規定第七條㈠中的要求執行。
㈡ 按照本規定第七條㈡中的要求執行,同時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2002 )中第 9 章的相關要求對預制構件的幾何尺寸、外觀情況等進行檢查,必要時進行破壞性試驗(預制樁、預制管涵、路緣石)或荷載試驗(預制梁)。
㈢ 資料收集按照本規定第七條㈣執行。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驗收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 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必須在現場監理旁站下,會同供應商對進場的每一車混凝土、每個預制構件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供應商應在《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交接單》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㈠ 出廠檢驗單(含原材料檢驗報告)。
㈡ 確認 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類別(含使用部位)、數量和配合比。
㈢ 查驗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運輸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 商品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應當退貨。
㈣ 測定水泥 混凝土的坍落度和瀝青混凝土的溫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水泥混凝土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單位調整。
㈤ 目測 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外觀質量。
㈥ 檢查預制構件的幾何尺寸、外觀質量。
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建設)單位和供應商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 商品混凝土 進行有見證取樣檢測:水泥混凝土檢驗強度,瀝青混凝土檢驗混合料 質量;其檢測試驗室必須具備相關資質(含臨時資質) 。
第十條 判定 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 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據為:①工地現場驗收的《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交接單》;②水泥混凝土強度及瀝青混合料質量以三方(供應商、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有見證取樣檢測的試驗結果為依據; 預制構件以 必要時進行的破壞性試驗(預制樁、預制管涵、路緣石)和荷載試驗(預制梁)的結果為依據 。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根據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供應商必須 積極配合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抽檢、旁站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罰則
第十二條 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制構件過程中,監理及使用單位應對其質量嚴格把關;若發現有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進入施工現場,要堅決制止使用,并立即報告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執行以下要求:
㈠ 積極督促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質量控制。
㈡ 對于同一工程項目,不宜采用過多的供應商。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執行以下要求:
㈠ 嚴格執行有關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質量控制的規定。
㈡ 嚴格按照規定頻率進行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現場抽檢試驗,并對商品混凝土的運輸過程、添加劑情況加以監控,必要時可聯合施工單位到廠家進行檢查。
㈢ 對于現場抽檢水泥混凝土坍落度、瀝青混合料溫度、外觀質量等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和幾何尺寸、外觀質量及有關試驗不合格的預制構件堅決予以報廢處理,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
㈣ 對于強度不合格的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合料試驗不合格的瀝青混凝土實體,必須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返工,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執行以下要求:
㈠ 應選擇資質合格、信譽良好的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供應商。
㈡ 嚴格執行有關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質量控制的規定,配合監理單位做好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抽檢試驗;加強自檢力度,做好配合比復核試驗和現場抽檢試驗。
㈢ 對不合格的混凝土實體應堅決返工;對不合格的預制構件應堅決退貨,不得以次充好。
㈣ 施工單位應要求供應商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 按相關標準、規范等要求,組織生產和供應,并每年與法定檢驗單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原材料和產品檢驗的比對驗證試驗。
㈤ 施工單位應要求 供應商強化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生產現場時,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批次進行驗收和檢驗,并建立記錄檔案,合格后才能使用;必須嚴格按技術標準、合同等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并對其設計的配合比負責;應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驗證并根據材料的變化隨時修正;必須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的各項性能指標設置專人進行出廠檢驗(瀝青混凝土必須有拌和溫度、出廠溫度及各個料倉的用量檢查記錄;預制構件必須檢查其幾何尺寸和外觀質量),并建立記錄檔案;技術指標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件不得出廠。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部門有權對進入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商品混凝土和預制構件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產品的質量、供應商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當發現有質量問題時,有權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或采購)。
第十七條 對有質量問題且經反復強調達三次都拒不整改的商品混凝土及預制構 件供應商,將在全市交通系統內進行通報(列入黑名單),嚴禁其進入本市交通建設市場。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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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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