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關于限期禁止在我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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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銅政辦〔2006〕27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政發[2003]341號文)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發展應用及具體管理實施工作。
二、銅陵市主城區范圍內新開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工程、交通、水利建設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主城區以外工程項目鼓勵使用商品混凝土,銅陵縣城區范圍內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三、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因特殊條件限制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市建委審核批準,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具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必須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質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合格證,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結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
六、商品混凝土預算指導價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市定額站)按月公布,生產和使用單位參照執行。
七、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不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及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查處。
八、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監理單位必須及時予以制止,并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取消其參評一切工程獎項的資格。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商品砼攪拌運輸車、泵車和散裝水泥車發放特種車輛通行證,保證其在市區內的正常通行。上述車輛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視同市政專用車輛,免交有關費用。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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