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實施細則(試行)
一、凡在本縣城鎮(含建制鎮)規劃區域內進行項目施工建設,一次性澆筑混凝土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等設施的建設施工,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私人住宅建設應積極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應按預拌混凝土作價。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招投標文件均要說明使用預拌混凝土。2006年5月1日前已進行招投標尚未開工的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平政發〔2006〕26號通知要求,工程造價按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相應調整。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施工規范組織施工,不得規避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以留置施工縫為借口,減少一次性澆筑混凝土工程量。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符合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要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產品出廠要提供出廠質保書。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預拌混凝土除在生產企業內留置試塊外,運到澆筑現場時,施工企業可隨機取樣留置試塊。
五、預拌混凝土的價格信息參考《溫州工程造價信息》。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七、凡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必須事先報我局批準。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拌制混凝土的,我局將責令停工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將依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令第15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八、外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需到我局審批窗口辦理外地進平企業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帶原件校對);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帶原件校對);
3、法定代表人委托書;
4、駐平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職稱證書復印件(帶原件校對);
5、計生部門簽定的責任書及花名冊。
九、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自覺接受我局的監督和管理。
十、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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