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關于禁止在姜堰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實施意見(試行)》簣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的規定,結合姜堰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姜堰城區東至寧鹽公路,南至328國道,西至經三路,北至新通揚運河范圍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都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2006年1月1日前鼓勵建設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供應企業由建設單位按《泰州市區預拌混凝土招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 二、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編制建設工程標底或預算時,對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應將其列入。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編制單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編制資格,并予以通報。 三、對凡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將相關費用納入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中。招標人在工程招標時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并將其作為招標的必備條件。 四、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的編制工作,定期向社會發布。預拌混凝土的市場價格在定額標準規定的范圍內浮動。 五、建設單位向市建設、建管等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招標合同備案、申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時,應提供使用混凝土的相關證明材料。對該用而未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取消其優質工程評選資格。 六、下列情形建筑施工企業,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先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書面說明,并經該辦現場勘驗認可后,方可現場攪拌。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能滿足施工單位需要的; (二)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門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建設工程對混凝土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對擅自現場攪拌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所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七、市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應控制在市區行駛的運送砂石車輛。 八、市城管、環保等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市區建設工程的檢查監督,對建設、施工單位因現場攪拌混凝土影響市容市貌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大氣粉塵和噪音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并按資質等級承接業務。供銷合同中應明確混凝土品種、數量、強度、坍落度、石子料徑、砂子粒徑、水泥品種、外加劑以及價格、交貨時間、地點等,同時供應方應向使用方提供符合現行國家驗收標準的產品資料。 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建立健全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內部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保體系和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主動接受、積極配合,并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的混凝土澆筑、振搗和養護的質量負責。 十二、造價咨詢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時,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與生產企業簽訂的供銷合同價或《泰州工程造價管理》中的指導價格執行。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采取哄抬價格或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 十三、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作者:市發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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