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轉變,實現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和《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69號令)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發展預拌混凝土的組織領導,建立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或工作領導小組,采取措施,發展預拌混凝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預拌混凝土工作的部門(下文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委托同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預拌混凝土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
規劃、土地、環保、計劃、公安交警、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自用混凝土攪拌站)的設置,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加快發展的方針。
設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布點方案的要求。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設置,應納入城市規劃。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點方案,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規劃、環保、散裝水泥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編制。
禁止在市風景區、文化區和市區的主要街區設置分散的混凝土攪拌站。
第六條 福州、廈門、泉州、漳州、莆田、三明6個設區市和永安市城市城區從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南平、龍巖、寧德3個設區市和福清、長樂、龍海、漳浦、東山、石獅、晉江、南安、惠安、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夷山、邵武、福安、福鼎14個經濟發達的縣(市、區)城市城區從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其它城市應積極創造條件,大力發展預拌混凝土。
鼓勵、扶持干混砂漿的發展,廈門市做為全省試點城市,應采取有效措施,城市城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從2004年6月31日起,必須使用干粉砂漿或預拌砂漿,待取得經驗后,在其它設區市的城市城區逐步推廣。其它8個設區市的城市城區,爭取“十一五”末期,全面推廣干粉砂漿。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主管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審查手續,取得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并按規定的資質等級的經營范圍組織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不得無資質或越級供應。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GB50-164)、《預拌混凝土》(GB14902-94)和專業標準《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10-95)進行生產和施工,并向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
“主管部門”要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其人員素質、工藝條件、技術裝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等,定期進行考核。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遵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標底、標函)時,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在工程驗收時,應提供預拌混凝土的供貨票據,作為工程竣工時驗收的依據。屬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現行的材料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由主管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會同”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按照省造價管理總站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價格編制方法編制商品混凝土的信息指導價,并適時向社會發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參照執行,不得隨意提價或相互壓價。
屬于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按預拌混凝土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決算,未按照要求編制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它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行車安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不得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等級證明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不得向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指定生產預拌混凝土材料和配合比。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福建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技術規程》(DBJ13-42-2002)和《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暫行規定》(閩建建[2003]19號),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符合現行規范規程的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用汽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應視同工程特種車輛,由散裝水泥辦公室開具證明,報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核發車輛通行證、營運證,允許在城市城區內實行全日制通行。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汽車、預拌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的路(橋)通行費、養路費給予減半征收。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專用汽車、火車、船和預拌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泵車是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主管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生產不合格產品造成質量事故,必須采取整改措施,并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應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質量監督。生產、使用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標準GB14902-94《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現場制作試塊,作為結構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不按規定制作試塊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污染環境,噪聲擾民的,按照《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69號令)和商務部等《通知》的有關規定,由主管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其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量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對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由主管的散裝水泥辦公室依法征收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對其低于規定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每噸處以10元的罰款。若上述違反規定,是由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建設單位可以對施工單位予以追償。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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