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建設局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
一、張家口市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縣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市建設局委托張家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市區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其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委托張家口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負責主城區預拌混凝土及原材料、配合比的見證抽檢工作。
二、質量監督站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專項監督,制定相應監督計劃。應加強預拌混凝土材料的生產、使用、監理、質量檢測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現場的監督。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質保體系及運行情況和質量行為的監督;
2、混凝土生產五一節質量控制;
3、原材料計量檢查;
4、混凝土攪拌物質量檢查;
5、原材料的出廠合格證及復試報告和見證檢測資料核查。
三、市檢測中心要客觀、公正地做好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產品的見證抽檢工作。有關抽檢的具體規定如下:
1、抽檢的主要項目:
(1)水泥,粗、細骨料,外加劑,摻和料等原材料檢驗;
(2)預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檢驗;
(3)預拌混凝土強度及抗滲、抗凍等性能的檢驗;
(4)預拌混凝土的配合比復核;
(5)國家、省規定的其它需抽檢項目。
2、抽檢的頻次
(1)每兩個月進行一次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復核及其原材料檢驗;
(2)每個月進行兩次混凝土拌和物力學性能的檢驗;
(3)其它項目抽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持有省建設廳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并嚴格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控制生產,以確保產品質量。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資質標準建立相應的試驗室,按張建字[2006]12號文件要求建立檢測數據自動采集系統,試驗數據與檢測報告上傳至市建設局檢測信息管理平臺。
七、施工單位必須按照進貨檢驗制度,施工現場對預拌混凝土質量在逐車進行拌和物性能檢查,按規定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力學性能見證取樣,并及時查驗廠家提供的以下資料,并作為施工技術資料收入檔案:
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最近兩月內的原材料、配合比見證檢測報告;
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最近一次的拌和物力學性能見證檢測報告;
3、隨車提供的臨時出場合格證;
4、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檢的原材料、配合比及拌和物性能等檢測報告
預拌混凝土質量判定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
八、監理單位應當將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的檢查和使用情況納入旁站監理范圍,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做好進場預拌混凝土的見證取樣工作。監理人員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加強檢查,嚴禁卸料后加水、二次運轉、二次攪拌、超過初凝時間使用等違規行為的發生。
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在建設工程中使用預拌混凝土有違規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建筑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建筑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十一、各縣、區結合本地情況,參照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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