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各委、辦、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自治州駐市各單位:
《昌吉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規定》已經昌吉市五屆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一年六月四日
昌吉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昌吉市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使用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領導小組,下設昌吉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辦公室。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的主管部門,辦公室承擔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哈密路以北,紅旗路以南,頭屯河以西,天山路、三工路、西康路以東區域的建設工程,現場澆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橋梁工程現場澆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區域應當逐步擴大,具體方案由市建委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因施工現場道路狹窄、商品混凝土攪拌車輛不能駛入,或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等,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事先報經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五條 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必須報請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辦公室根據建設部建施(1993)770號文《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試行)》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經營。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商品混凝土的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指定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
第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情況特殊確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報經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八條 運輸商品混凝土應當使用專用車輛,采取相應防滲漏措施,不得沿途漏撒。
向連續澆筑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供應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由公安部門核發載明禁行時間和路線的通行證。
第九條 規劃、設計單位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規劃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將此類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況作為監理內容。屬于招投標的,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使用者應當使用具有資質等級和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并將訂購商品混凝土的合同報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使用者應當保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停車場地和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入模、澆筑和養護工作。
第十二條 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辦公室應當公開辦事程序,規范管理行為,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詢和協調服務。
第十三條 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進行攪拌混凝土和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有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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