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關于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實施意見
各建設單位、建筑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企業:
張建工[2006]29號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進建筑技術進步,提高工程質量,按照國家“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根據商務部、建設部、交通部(商改發[2003]341號)《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建設部《關于加快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州市經貿委、蘇州市建設局(蘇經貿資[2005]35號)《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實施意見》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2006年7月1日起下列區域范圍新開工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1、市區二環路以內;
2、各經濟開發園區內(不含保稅區);
3、各鎮建成區內的公共建筑。
二、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批準。
1、因道路交通等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2、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
3、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隔聲等措施,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核查和管理。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行為、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等進行檢查、監督、執法。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試驗、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規范標準和相關規定,定期進行原材料和產品的性能檢測,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生產,禁止使用袋裝水泥。
六、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實行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制度。
出廠檢驗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交貨檢驗由工程參建各方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等相關法規和規范執行。
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與購買者簽訂書面購銷合同,注明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技術指標、配方、使用時間表、技術質量責任、貨物結算方式、違約賠償等。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貨時應向購買者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每車混凝土發貨單,并應提供相應的使用和養護說明,負責產品的技術交底。
預拌混凝土泵送過程中應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將輸送管道附著在建筑腳手架上。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建立健全服務制度,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履行供貨合同,按時、保質、保量提供預拌混凝土,不得拒絕小批量預拌混凝土。
八、為保障預拌混凝土的連續供應,滿足施工需要,運輸預拌混凝土的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可進入禁行路段通行。
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應當使用專用運輸車輛,保證運送安全,防止沿途灑漏。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都必須具備攪拌車和泵車的沖洗場所,不得將沖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管道、水庫、河、湖等水體。
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定期(每季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報送設備、散裝水泥使用量、預拌混凝土銷售量等報表。
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加強預拌混凝土的價格分析和指導,定期公布預拌混凝土價格信息。
十一、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給予處罰。
不按本意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不得評為各級優質工程和文明工地。
對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企業給予通報批評,并在綜合考評時扣分。
張家港市建設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報送:市政府、蘇州市建設局、周群信副市長
抄送:市經貿委、發改委、公安局、房管局、環保局、規劃局、
交通局、物價局、城管局、技監局、建管處、質監站、
安監站、散裝辦、招投標辦、建筑業協會預拌砼專委會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