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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南平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南政〔2006〕綜40號 
[ 市政府辦 ] 
 
延平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南平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南平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節約資源,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的轉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環保總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二○○四年第5號令),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69號令)和福建省經貿委、建設廳、公安廳、交通廳、地稅局《福建省加快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的暫行規定》(閩經貿建材〔2004〕19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平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生產、供應、運輸、使用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與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下稱散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預拌混凝土的具體管理工作。散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建設布點意見,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推廣預拌混凝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組織開展預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咨詢服務和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檢查供需雙方定貨合同,協調處理生產、發放、運輸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問題;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自用混凝土攪拌站,下同)的設置和布點,應當符合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布點規劃,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總量控制、加快發展的方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點規劃,由市經貿委、發改委、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運輸狀況,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環保的要求編制。

  第六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提交“建設申請書”;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布點意見、立項審批;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獲得國家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規范規程的技術要求,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核定的資質等級進行生產經營,不得越級生產經營。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不得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資質等級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不得向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指定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材料。

  第十條  凡是在南平中心城市規劃區內(首期在延平區六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次期擴展至西起王臺、東至夏道、南起西芹、北至大橫,其中包括茫蕩山風景區和自然保護區,規劃總面積598平方公里)且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總量達1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過50立方米以上的道路、橋梁、水利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筑、舊城改造等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使用獲得國家規定資質等級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

  前款次期的強制執行時間具體由市經貿委和市建設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聯合公布。

  第十一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可行性報告、編制概預算、招投標文件編制中,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必須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定供需合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招投標書、辦理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時予以把關。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定供需合同,合同中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散辦現場考察、核實并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或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
  (二)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供應能力不足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四)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經同意現場攪拌的,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如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散裝水泥的,應向市散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袋裝水泥并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遵守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到建設工程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保證行車安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出廠前沖洗干凈并在運輸途中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路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放。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需通行市區路線時,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開具證明,公安交警部門給予核發車輛通行證。需要通過的各收費站點可采取購買月票,并減半征收通行費或輕車收重車放行的優惠辦法。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應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生產、使用雙方必須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筑的工程部位取樣制作。交貨檢測的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評定與驗收的依據,不按規定制作試塊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市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會同市散辦,按照省內預拌混凝土定額,核定合理的信息指導價,按季度發布。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參照執行,不得隨意提價或變相壓價。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對緊急工程所需的預拌混凝土進行統一調度和協調服務。

  第二十條  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業,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由主管散裝水泥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征收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對其低于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散辦組織的聯合執法隊伍或委托的城市監察隊伍責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69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依法對建設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南平市建設局會同南平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建材  規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紀委,南平軍分區,市法院、檢察院。
   各縣(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發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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