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預拌混凝土企業誠信等級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管理,科學、公正地評價預拌混凝土企業市場行為,確保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促進全區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省、市建管局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應于所有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注冊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外地入區的預拌混凝土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資質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外地入區預拌混凝土企業,是指企業工商注冊地在開發區行政區域外,進入開發區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的考評內容包括:資質條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安全情況、合同履約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等。
第六條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業協會負責對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進行綜合考評,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
第二章 預拌混凝土企業
第七條 凡在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的企業,應達到資質條件中規定的要求。企業組織機構合理,能有效實施質量管理。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管理和技術人員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第八條 實行預拌混凝土企業備案登記制度。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必須按本辦法要求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備案登記。
第九條 凡外地入區預拌混凝土企業必須在本區注冊成立分公司,對本單位在開發區生產或銷售的混凝土質量負責。分公司成立后,持營業執照等資料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登記,并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信息網”公示后,方可在本區內生產或銷售混凝土。分公司組成人員必須是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正式在職人員(企業返聘的退休人員不得超過人員總數的30%)。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聯系電話、技術負責人(外地駐區負責人及外地駐區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將作為企業不良市場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與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簽訂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合同)。預拌混凝土合同采用青島市預拌混凝土合同示范文本。
預拌混凝土企業簽訂預拌混凝土合同后15日內,應持《單位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表》、預拌混凝土合同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監督登記。
第三章 考評方法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誠信等級考評實行量化分數考評,考評總分為100分,其中,質量和安全管理考評占60%,試驗室考評占20%,其他市場行為考評占20%。以上各項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總和即為誠信等級考評成績。
誠信考評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考評成績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A級,考評成績在70(含70分)~90分的為B級,考評成績在60(含60分)~70分的為C級,考評成績在60分以下的為D級。
第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其信用考評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連續二次或一年內三次被抽查到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四)、由于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導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五)、將不合格建材產品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的;
(六)、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混凝土的;
(七)、轉讓、出借《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證書》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業企業信用考評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減分: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區其他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表彰決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已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停工整改通知書;
(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十五條 由區建筑業協會對預拌混凝土企業實施考評,考評主要依據主管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和動態抽查結果。階段性考評每季度考評一次,年終對每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總評,考評統計期自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區建筑業協會每年通過青島開發區建設信息網等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全區預拌混凝土企業上一年度誠信等級考評結果,并將誠信等級考評結果報送區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每年根據預拌混凝土企業誠信等級考評結果,分別給予以下獎懲:
(一)、被評定為A級的預拌混凝土企業:
1、企業每年資質年檢時,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直接給予認定為年檢合格,不需提報全部年檢資料;
2、企業需資質升級或增項,區城建局直接協調各主管部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區建設局推薦參加區級以上各部門各類評優活動。
(二)、被評定為B級的預拌混凝土企業:
1、企業資質年檢時,按正常程序提報年檢資料;
2、可參加區、市級各部門各類評優活動
(三)、被評定為C級的預拌混凝土企業:
1、企業資質年檢時,區建設局將給予年檢基本合格結論;
2、企業下一年度不予辦理資質升級、增項;
3、不能參加區級以上各建設主管部門評優活動。
(四)、被評定為D級的預拌混凝土企業:
1、企業資質年檢時,區建設局給予年檢不合格結論,并建議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等級;
2、開發區注冊企業,給予在我區停接半年預拌混凝土任務;
3、區外企業清除開發區預拌混凝土市場。
第四章 質量和安全管理業績考評
第十七條 企業質量和安全管理業績考評基本分為80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數加減。
同一情況受重復獎勵或處罰的,其加減分以最高分計算,不重復獎罰;
第十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加分:
(一)、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抽檢的混凝土全部合格加5分;
(二)、工程質量及質量管理行為受部、省、市、區級機構行文通報表揚的分別加30、20、15、10分;
第十九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給予扣分:
(一)、預拌混凝土質量及質量管理行為受部、省、市、區級機構行文通報處罰的分別減30、20、15、10分;
(二)、在國家、省、市、區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檢查中,受檢內容需要整改的每項分別減5、3、2、1分;
(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日常監督及專項檢查中,被處以經濟罰款的每次扣3分;處以責令停止生產處罰的每次扣5分;
(四)、企業內部建立起規范、完善的質量控制程序,責權劃分明確,各部門、崗位實行專人負責,有嚴格的檢查考核,出現問題能夠及時發現處理。質量控制程序不完善,崗責不清,生產運行程序上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扣10分;
(五)、原材料必須經復試方可使用。未經復試就使用的,每次扣5分;
(六)、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必須根據原材料的變化及生產要求不同及時進行設計;混凝土配合比使用過程中,應根據混凝土質量的動態信息及原材料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并做好記錄。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或調整不及時的每次扣5分;
(七)、嚴格按照《配料通知單》進行生產,生產現場計量科學、準確,原材料分類堆放。生產中不按照規定要求配料和計量的扣10分;
(八)、預拌混凝土澆筑現場嚴格按照規定三方見證試塊留置、三方見證試塊試壓。不執行此項規定的扣10分,檢查中每發現一次不按照規定執行的扣3分;
(九)、向社會提供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現場抽檢混凝土強度不合格每次扣5分;混凝土方量、坍落度、含氣量不合格每次扣2分;
(十)、冬季生產措施完善、落實好。冬季生產施工無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得當的扣10分,有措施但落實不到位的每項扣3分;
(十一)、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后,供求雙方辦理進場驗收手續。《單位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表》或《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證明書》、《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預拌混凝土發貨單》、三方見證試塊留置單及三方見證試塊試壓通知單等交接資料規范齊全,每發現一項不齊全規范的扣2分;
(十二)、預拌混凝土必須有出廠檢驗記錄和交貨檢驗記錄,無記錄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十三)、有抗滲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應進行相關試驗。不進行相關試驗就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每發現一次扣5分;
(十四)、未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單位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表》的,每個單位工程扣6分;
(十五)、《質量管理手冊》應及時更新并符合工作實際。《質量管理手冊》不規范或未及時更新的、與工作實際不符的扣5分;
(十六)、企業管理制度健全,企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有記錄。主要管理制度每缺一項扣1分,管理制度執行無記錄或管理制度成了擺設,每發現一項扣1分;
(十七)、企業各類標準、規范齊備。每缺少或失效一種扣1分。合同規范、完整、及時。合同不規范每發現一次扣1分;
(十八)、企業生產記錄齊全、規范,建立次廢品的再利用及處理記錄。生產記錄不齊全規范的扣2分,無次廢品再利用及處理記錄的扣2分。
第五章 試驗室考評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考評基本分為80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數加減。
第二十一條 經查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每次扣5分:
(一)、試驗室組織機構不合理的;
(二)、試驗室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試驗室布局不合理、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四)、檢驗程序不符合規范規定的(包括未實行“盲樣”檢測程序的);
(五)、試驗人員無證上崗,或試驗人員與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登記項目機構人員不一致的;
(六)、技術標準不齊全或失效的;
(七)、檢驗臺帳分類登記不齊全、不規范的;
(八)、樣品管理混亂的;
(九)、材料檢驗的原始記錄、報告、臺帳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試塊成型、標養、破型試驗不符合規范規定的;
(十一)、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準確、不及時的;
(十二)、儀器設備檔案不完整,運行記錄不規范、不及時的;
(十三)、試驗資料不完整的;
(十四)、儀器設備未按規定檢定、自檢自校的;
(十五)、試驗室溫濕度控制未能達到標準規定條件的。
第六章 市場行為考評
第二十二條 市場行為考評基本分為80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數加減。
第二十三條 區內預拌混凝土企業具備以下條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加分。同一情況受重復獎勵的,其加分以最高分計算,不重復獎勵。
(一)、企業獲得國家、省、市、區級部門表彰,分別加15分、10分、8分、5分;
(二)、具備以下情況之一,予以加分:
1、企業通過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每次加5分;
2、因業績突出,被建設部、省級、市級、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經驗介紹進行推廣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5分;
(三)、企業年度交納稅款額每100萬元加2分;
(四)、企業所屬職工,因工作業績突出,受到國家、省、市、區級新聞媒體或行政機關表彰獎勵的,分別給予所屬企業加15、10、8、5分。
第二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給予扣分。其中,同一情況受重復處罰的,其減分以最高分計算,不重復處罰。
(一)、經查實預拌混凝土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予扣分:
1、企業使用的工人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每次扣15分;
2、企業合同履約情況。未認真履行合同的,每次扣5分;因預拌混凝土供應原因造成施工單位投訴經查屬實的,每次扣10分;
3、企業不及時交納會費的,每次扣10分。
(二)、經查實,預拌混凝土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每次扣10分:
1、預拌混凝土企業用不正當手段競爭、壟斷市場的;
2、因拖欠工人工資處理不力而造成區級及以上上訪、投訴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實應承擔主要責任的;
3、發生其他違法違規問題被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企業經理、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技術工人等有關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指標未達到要求的,每一項不達標的扣3分;
(四)、經查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每次扣2分:
1、企業所屬職工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會議或其他活動,無故不予參加或遲到的;
3、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備案、統計、調查等不按時上報的;
4、企業在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過程中管理混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對不符合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經查實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有關部門組織的對預拌混凝土企業進行的社會評價調查或行業評比中,評價結果列前2位的,分別加10分、5分;列后2位的,分別減10分、5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筑業協會解釋,自二ОО六年度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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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