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另一個角度看“散裝專資”
為限制包裝水泥的生產使用,鼓勵散裝水泥的發展,國家利用經濟杠桿進行調節和導向,即用政策法規明確規定:以國家政府性基金形式向包裝水泥的生產和使用者分別征收每噸1元和3元的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對此,多年來有不同聲音——增加了水泥生產企業的負擔,要求“為減輕企業的負擔,請取消該項基金”(見《中國水泥》雜志2006年第7期和2006年7月25日《中國建材報》B3版等)。文稿作者徐建新同志擔任過8年水泥生產企業的廠長,目前任浙江省湖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兼預拌混凝土管理及“拆窯辦”主任。他既有理論觀點又有大量實踐數據的分析,我們認為應該是對不同聲音的正確回答。
我們還想公布一組全國性的調研數據:據《中國水泥》雜志報道,2005年全國水泥生產量為10.64億噸,全國水泥平均銷售價為225~230元/噸,取其平均價227.50元/噸計算,總銷售額為2421億元。又據了解,2005年全國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的專項資金為1.6784億元,占水泥銷售額的0.07%,即萬分之七;扣除投入到水泥生產企業的專項資金1.0929億元,實際征收額僅占水泥銷售總額的萬分之二點四;即便用每噸包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1元與水泥銷售均價227.5元比較,也只占千分之四點三。僅從上述就數據而數據的定量分析,向生產包裝水泥的企業征收每噸1元的專項資金是增加企業負擔之說,實在難以成立。
借鑒國內外對環保、節約資源等實行生產者問責制或追究產品責任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如德國《循環經濟及垃圾法》第22條規定:“誰開發、生產、加工、處理或銷售產品,須承擔實現循環經濟目標的產品責任”;又如我國上海市自2000年始,向一次性塑料飯盒的生產者征收每只3分錢的處理費等。水泥生產企業制造銷售包裝水泥時使用了紙袋或塑編袋,對國家資源造成了巨大浪費,對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影響,它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或用經濟補償的辦法來進行后續處理。故而,向包裝水泥制造商征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際是對資源和環境的重要保護手段之一,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而決不是加重企業負擔。
相信方方面面的人士一定會從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的高度來統一思想認識和行動。近10年中,全國累計人均百只水泥包裝袋的巨大浪費和包裝水泥的種種嚴重弊端,應當使一切有社會責任感的人痛心疾首,應當讓所有中國水泥界人士汗顏。“散裝專資”加重企業負擔的說法是不確切、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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