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終現曙光 招投標市場如沐春風
6月24日,歷經十二載砥礪的《反壟斷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被國人寄予厚望的《反壟斷法》終于進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在國際上,反壟斷法有“經濟憲法”之稱,意思就是說它對國民經濟各行業、各單位的經營活動具有普遍的約束能力,如果真正推出,將對我國建立規范化、法制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根據中國國際招標網的判斷,《反壟斷法》的出臺將會對我國的招投標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提倡競爭促進招投標市場繁榮
《反壟斷法》不僅是一部從靜態上約束市場、行業格局的法律規范,更是一項從動態上限制壟斷行為的制度。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壟斷”本身是一個中性詞,它并不必然導致經濟運行的低效率,但壟斷行為則會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在《反壟斷法》草案中對壟斷行為有著嚴格的約束,包括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禁止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都是針對壟斷行為的立法,其目的就是在交易過程中實現充分的競爭。而招標本身就是一種通過競爭的方式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目的就是通過充分的競爭發現價格,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所以,如果《反壟斷法》最終能夠出臺,作為競爭比較充分和規范的市場交易方式,招投標將會被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所采用,招投標市場將更加繁榮。
普遍適用保證招投標業務更加規范
我國于1999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以此作為招標投標業務的專門法律依據,對招標投標工作的適用范圍、具體程序、違法行為及處罰方法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和規范。相比而言,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因其普遍適用性也可以對招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構成約束,因為這些行為本身也是一種壟斷行為,違反了“禁止壟斷協議”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則。所以,《反壟斷法》的出現將使得招投標業務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約束,保證招投標業務更加規范。
反行政壟斷使政府招標更加透明
在《反壟斷法》草案當中明確提到了六種行政壟斷行為,其中之一就是“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其實,這種現象在我國的招標投標行業中是屢見不鮮的,而只靠《招投標法》顯然難以約束這種壟斷行為,如果《反壟斷法》能夠最終出臺,將為政府招標提供更為明確的法律保障,使得政府招標更加透明、規范。此外,《反壟斷法》草案中還對地方政府限制商品流通、限定經營者、歧視性對待外來經營者等行政壟斷行為做了清晰的界定和約束,這對今后實現招投標工作更加規范化、法制化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指出的是,鑒于我國各級政府在經濟發展當中所處的特殊位置,僅靠一部《反壟斷法》恐怕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現存的行政壟斷問題,但它的影響力是我們所不能忽視的。
反行業壟斷將影響眾多行業的市場格局
反行業壟斷和經濟壟斷是《反壟斷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對包括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的壟斷現象都有所提及。盡管對涉及國家安全和自然壟斷領域的一些行業出現經營者集中的現象采取了區別對待的方式,但對所有行業的壟斷經營行為都旗幟鮮明地予以禁止,而對外資收購、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等行為也都作了事前承諾和事后報告相關的規定。因此,如果這一法案出臺的話,對國內的很多行業目前的市場格局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間的兼并重組會更加謹慎,市場的競爭程度得以保證,這也給招投標市場帶來了更多的機會和更好的前景。
綜上所述,《反壟斷法》如果獲得通過,他對整個招投標市場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在制度體系上,它的出臺能夠使得招投標業務的法律規范更為健全;在參與主體上,它促進了行業的競爭,使得招標投標作為交易方式有了更為廣闊的市場,吸引更多地市場交易主體;在約束效力上,它能夠更好地保證招投標過程的公開、公正、透明和規范。因此,可以認為,《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對我國招投標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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