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十不準”
一、不準違法干預招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招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必須招標的項目違規批準為不招標、公開招標的項目變為邀請招標,甚至采取違法議標的方式。不得以打招呼、批條子、搞暗示等方式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承攬項目。不得為正在被查處的單位打探消息和說情。 二、不準違反招投標法定程序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基本程序是:招標核準(核準一般與可研批復同時進行,特殊情況可在可研批復前或批復后進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自行招標不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備案(如實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報告備案)——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發出投標邀請書)——開標——評標(在《XX省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和招標人的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編制評標報告并備案——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備案——簽訂合同并備案。 備案不得變相審批。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備案資料有異議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責令備案人糾正。 三、不準排斥潛在投標人 實行資格預審的,應在指定媒介按招標公告的要求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并明確預審的要求和條件,按評標的規定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資格預審一律實行強制性標準法,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條件的都應允許參加投標,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四、不準違規使用標底 提倡無標底招標。不設標底的,招標人應將經批準的概算投資額或經評審的預算投資額或編制的預算控制價作為最高限價,高于最高限價的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招標人編制標底的,其標底只能作為分析報價是否合理等情況的參考,不能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 五、不準設定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評標標準 各地區和行業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中標條件或評標加分條件。評標標準(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詳細規定。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投標報價(商務標)分的權重不得低于60%,報價分的計算為經評審的最低報價(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滿分,其余經評審的報價按比例折減計算得分。 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評標標準或改變計分辦法的,必須得到審批部門的批準。 六、不準違反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中的評標專家必須在《XX省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否則評標無效。因評標無效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不準違規承攬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應引入招標、比選等競爭機制。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代理費回扣、幫助某投標人中標等違法行為作為承攬項目的條件。 八、不準改變中標結果和違規放棄中標項目 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變更。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因中標人的原因不簽訂合同的,沒收投標保證金,因招標人的原因不簽訂合同的,雙倍返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如雙方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的,還應賠償損失。損失的計算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因不簽訂合同而選擇其他候選人為中標人的,投標價之間的差額應包括在損失之內。 九、不準轉包、違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義投標 禁止中標單位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或者將主體工程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掛靠他人投標,或通過轉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 十、不準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投標承包風險包干制度。招標文件不得有暫定價格以及留有其他報價缺口的條款。招標文件中應規定風險包干系數,一般為5%以下。投標人投標時,應將風險包干系數計入投標報價中。投標人沒有按招標文件報價有漏項的,視為費用已包括在其他有價款的綜合單價或總價內。 招投標雙方應按中標價簽訂合同。對風險范圍內的工程造價包干,施工過程和竣工結算時不得調整。但因地質條件變化引起地質勘察結果與實際情況誤差超過風險包干系數范圍的,可調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標人原因的設計變更引起工程實物工程量變化的,可按實際發生工程量增減計算相關費用:在實物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按中標人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不在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按審計部門審計或評審部門核定的價格為準。 超過風險包干系數范圍的任何變更,必須得到審批部門的批準,有關單位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市場變化、政策性調整等原因引起造價的增減不在調整之列。 違反以上“十不準”的,發展計劃部門要暫停違規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或部門半年以上新項目的審批,暫停已批項目的執行和資金的撥付,并責令限期整改。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依照法律規定對違規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一定期限的市場禁入,行政監察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及其他相關紀律處分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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