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以及《浙財綜字[2002]139號》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發展散裝水泥而專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所有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村辦、股份制、私營、租賃、合資、外資企業等)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征收。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計劃、經貿、建設等部門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許可證時代征。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額的0.2%比例,由市財政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綜合預算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征收標準:
(一)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銷售(含自用)袋裝水泥量(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每噸繳納1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它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施工許可證時,按以下規定預繳專項資金,由市散裝辦或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
(一)電站(廠)、水庫、堤壩、橋梁、道路、機場等,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二)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設工程,按每平方米預繳1.5元。
(一)、(二)兩項在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原始發票復印件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貨小票原件及工程竣工決(預)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市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散裝水泥使用比例達到70%的,按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退還3元預繳專項資金;低于70%的,不予退還。不退還部分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
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到90%及以上的,經市散裝辦核準,可予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市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
第七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不得減免、緩繳專項資金。
第八條 水泥生產、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和其它使用水泥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條 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收據》和《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預收款專用收據不作報銷憑據。專用票據由市散裝辦向市財政局領購、結報。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及時繳入國庫,作為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十一條 市散裝辦按規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上繳省財政專戶;市散裝辦還應同時按規定將所征專項資金收入的2.5%上繳杭州市級財政專戶。
上繳程序:由市散裝辦向市財政局申請,并由市財政局分別上繳省、杭州市財政專戶。解繳時間: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市財政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它開支。
其中(五)、(六)和(七)項支出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代征手續費納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的年度綜合支出預算,專項用于代征單位的業務開支等。市財政局要加強對代征手續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者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散裝辦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經市散裝辦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四)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五)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十六條 市散裝辦對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負有管理責任,其經核定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由市財政核撥。
第十七條 市散裝辦應按市財政局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并報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散裝辦備案。
第十八條 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檢查,上級散裝辦應協同有關部門對下級散裝辦的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或者拒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資金,并可處以未繳專項資金2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專項資金2‰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市散裝辦及其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征收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不及時、足額上繳專項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及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市散裝辦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散裝辦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企業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委托市散裝辦,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建政[1999]11號)文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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