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上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的機械化施工水平,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同改發〔2003〕341號)和河南省有關限期禁止在城市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亦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規劃和審核預拌混凝土生產企事業資質,并抓好監督管理。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
市政府成立由建設、設備、公安、交通、環保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協調領導組織,各部門應該負起各自責任,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
第四條 在市區范圍內(東至開封火電廠小鐵路線,南至鄭杞公路,本至護城堤,北至開洛高速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含工業、民用、市政、道路、橋梁及各類構筑物)需要使用混凝土總用量超過200(含2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過20(含20)立方米的;三級(含三級)以上預制構件企業或一次性使用混凝土用量超過20(含是20)立方米的其它預制構件企業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 鼓勵、支持本規定第四條規定范圍之外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逐步淘汰普通預制構件產品。
第六條 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散裝水泥規劃、預拌混凝土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和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根據我市建筑市場需求實際,近期內設立一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先行試點。先行試點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公開招商、專家評審的形式,擇優選定。
第八條 籌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地點選址意見;
(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應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化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征收散裝水泥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做主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書面合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時,須查驗雙方合同。建設工程竣工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驗收備案的重要條件。
預拌混凝土運抵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標準的要求,現場制作試塊,作為預拌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確定辦法按照省、市有關定額標準核定的價格計算。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預拌混凝土運輸的車輛為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運輸應符合不幸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規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運輸車。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散裝水泥使用、建筑工地現場使用和運輸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對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據法律法規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制作試塊,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阻礙、干擾城市建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不聽勸阻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有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干混沙漿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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