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衢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實施辦法
衢縣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第一條為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財政部財綜字〔1998〕157號文、省財政廳浙財工〔1999〕43號文及省政府第71號令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支持發展散裝水泥事業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本縣征收的專項資金,其管理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縣范圍內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包括集體、股份制、私營、租賃等)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縣散裝水泥辦室(以下簡稱縣散裝辦)負責征收。經征得被委托人同意,縣散裝辦委托下列單位代征相關專項資金:
項目建設單位應繳專項資金委托縣計經委、沈家管委會在權限內審批項目時代征,各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委托縣土管局在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時代征(農民建房除外)。
代征業務費按有關規定支付,由縣財政局核撥。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征收標準:
(一)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按銷售量每噸繳納2元;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業項目建設除外)或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按使用量每噸繳納3元。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單位,按以下規定預繳專項資金,由縣散裝辦或代征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該專用收據不作報銷憑證):
(一)有明確建筑面積的建設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預繳2元;
(二)電站、水庫、堤壩、橋梁、道路等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一)、(二)兩款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后,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發票復印件及決算報告等有效證明,到縣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由縣散裝辦按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扣轉3元專項資金,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
(三)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在當年3月底前(99年度在6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已達95%的,經縣散裝辦核準,可予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縣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
第七條水泥生產企業專項資金按月征收。當月應繳專項資金,應于次月10日前向縣散裝辦繳納。
第八條對拒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規定,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第九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
(一)新建、改造、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推廣;
(四)代征業務費開支;
(五)縣散裝辦工作經費。
第十條凡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建設項目和散裝水泥設備購置的,由使用者提出書面申請及散裝水泥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經縣散裝辦審查批準后,報縣財政局審批。建設項目竣工后須經縣散裝辦檢查驗收,如發現投入的資金未用于散裝水泥設施建設的,要責令其將資金收回,或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撥付金額。
第十一條對于繳、征專項資金完成出色的,均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第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執行。本年度一月份以來水泥生產企業欠繳的專項資金,在六、七月分兩期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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