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業協會混凝土分會行業自律公約
為了促進混凝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生產企業的正當利益,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為建筑業提供優質服務,樹立行業良好的公眾形象,合肥混凝土生產企業共同商討制定本公約。
合肥地區混凝土生產企業自愿加入本公約組織(混凝土分會),會員單位應自覺遵守本公約規定,不受企業法人代表變更的影響。
會員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產優質產品,做好銷售服務,確保合肥地區工程建設質量。
二、根據市場實際和成本預算,由混凝土分會每季度協調制定我市混凝土最低保護價格并進行發布,各會員單位應參照執行,不得隨意低價傾銷。共同保護、規范市場。
三、所有交易合同在正式簽定后,立即報混凝土分會備案,混凝土分會視同一工程先備案的合同為有效合同。
四、已簽訂銷售合同的工程項目,除有下列情況外,其他企業不得再介入進行交易:
1、因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并經有關方面認定是供應方的責任,按合同要求終止合同,且結清雙方費用的;
2、因供應滿足不了施工進度等服務問題按合同要求終止合同,且結清雙方費用的。
五、如因上述兩種原因終止合同的項目或一個工程項目由兩個以上企業供貨的,后介入企業的報價不得低于第一個供貨企業的報價。
六、如因需方拖欠供貨企業的工程款,需方隨意更換供貨企業,其他會員單位不得再與該需方簽訂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貨。
會員單位有向公約組織(混凝土分會)舉報少數資信不良需方的義務。對于少數資信不良的需方,經公約組織通報后,所有會員單位不得再與該需方簽訂供需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貨。
七、受主管單位行政指令為本系統工程墊款。資金一律由本企業自行承擔,不準拖欠被委托混凝土企業的貨款,并由原委托企業及時將貨款支付給被委托的企業。
八、分會是企業之家,會員不分所有制、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章程賦予的同等權利,并承擔應盡的義務。
九、成立分會公約監督小組(副會長單位為監督小組成員),各會員單位應相互監督,對違反本公約的企業,經監督小組查實后,發現一次提出警告;發現兩次,行業內通報批評;發現三次開除本公約組織,并集體給予制裁。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協會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會員或非會員單位作一步處理。
會員單位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向分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復議申請。
十、各會員單位應自律經營行為,全體會員要精誠團結,相互合作,全力保護行業利益,維護行業信譽。
十一、本行業自律公約由理事會提出,經理事大會通過后實施,并報送合肥市建筑業管理局備案。
十二、本自律公約由分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參加單位法人代表簽字(排名不分先后):
合肥市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市龍崗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國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瑞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中龍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申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證單位:合肥市建筑業協會(見證人):
合肥市建筑業協會砼分會(見證人):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編輯: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