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規劃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的通知
蒼 規 建[2006]53號
各建筑、市政施工企業、各房開公司、各有關建設單位、各中介服務機構、局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杜絕劣質地材進入工地。提高工程質量,促進預拌混凝土的順利推廣應用,根據蒼政發[2004]149號《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我局在2004年先后制定印發了《蒼南縣預拌混凝土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蒼規建[2004]118號)及《關于〈蒼南縣預拌混凝土推廣應用實施細則〉有關條文的補充說明》(蒼規建[2004]171號),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實施運作,預拌混凝土在我縣工程建設中得到了較好的推廣應用,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現就進一步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縣范圍內,列入我局監管的工程建設項目,凡具備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及輸送泵車通行條件的,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項目建筑物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工業廠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在8米以上的建筑物基礎及主體部分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市政工程(含道路、橋梁)造價在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其他建筑物應積極參與推廣應用,偏遠山區可酌情參照執行。
二、凡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如遇特殊情況要求免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的,須有充分的理由并事先報我局相關職能單位核實審批手續后,方可現場自拌。未經批準擅自現場自拌的,將責令停工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者將依法予以查處,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三、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要符合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要建立健全質保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保預拌混凝土的需求量,產品出廠要提供出廠質保書。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預拌混凝土除在生產企業內留置試件外,運到澆筑現場時,施工企業可隨機取樣留置試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工程質監部門的質量監督,其質量爭議由工程質監部門作出裁定。我局將對本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定期予以抽查。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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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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