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關于改變商品混凝土指導價格采集測算方式的通知
各轄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實用性,使其更貼近市場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06年2月起,改變商品混凝土指導價格的采集測算方式,即由按預算定額規定套用動態人工、材料、機械等成本要素價格的計算方式,調整為直接按市場實際進行采價測算方式。以2006年1月份商品混凝土指導價格為例,經測算對比,在同口徑、同原材料價格情況下,新采集測算方式比原方式每立方米平均下降15%左右。本次指導價格計算方式改變產生的差異并非市場價格波動,各方主體務必正確認識。
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的價款確定和調整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在2006年2月25日前簽訂且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若雙方采用的是按各月商品混凝土指導價格和固定的讓利幅度(下浮系數)結算價款方式,已履行的部分無需調整,未履行的部分應按自2006年2月份起各月的指導價格還原計算到原采集測算方式下的價格[原價格=新價格/(1-15%)]來結算履行期間的合同價款。針對其他類型合同,雙方應本著公平、誠信原則,參照上述方法據實及時調整。
自2006年2月25日起,招投標的工程應正確編制標底,合理測算最高限價(攔標價),投標人應自主,合理正確報價水平和讓利幅度,簽訂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同時,雙方應充分考慮各類風險因素,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和調整方式。
建設市場各方主體應高度重視商品混凝土指導價格采集測算方式調整所產生的影響,在計價、定價時要認真測算,確保平穩過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共同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如遇問題,請及時將意見反饋。
常州市建設局
二00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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