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在鎮江市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告
鎮政發[2006]8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和《鎮江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鎮政發[2005]97號),現就禁止在本市市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本市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下同)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境管理要求,制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布點規劃,確保預拌混凝土生產健康有序地發展,滿足建筑工程的需要。
三、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當持有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要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產品質量。
四、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信用管理、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
五、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預拌混凝土市場價格信息,作為工程編制標底、投標報價和工程承發包雙方商定合同價格的參考依據。
六、為保證預拌混凝土的連續供應,滿足施工需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在高峰期、禁行路段通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條件等原因,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八、建設工程項目標底編制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標底編制委托時,必須將新建項目中預拌混凝土價格編入標底。市招投標管理部門應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有關條款;對政策允許直接發包的工程,也應嚴格審查備案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否明確。
九、在市區范圍內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的建設工程,不得參加工程評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施工許可和竣工備案。擅自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由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現場環保工作監督管理。凡因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粉塵和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分別依法查處。
十一、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視同使用散裝水泥,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規定返退其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十二、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范性文件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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