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東區墻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還須知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是我國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的產業政策,也是我區加快建設,保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保護耕地、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節約能源和促進建筑業的進步都有十分重要意義。為此,我省出臺了《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浙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并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1號令及171號令予發布實施。
現根據《辦法》之精神,就我區建筑工程項目墻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返退手續事宜告知如下:
一、墻改專項基金
(一)執行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二)征收標準:在區轄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不含農民自建住房),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元的標準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三)辦理程序
1、征 收:建設單位或個人到市、區辦事大廳相關窗口或區新墻辦按標準預繳墻改專項基金,再持專項基金預繳款憑證,向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2、返 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筑主體工程完工未粉刷前必須向區新墻辦申請驗收,驗收后按以下比例退還:①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的、占墻體材料總用量60%及以上的對其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退還,對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實際使用比例的30%退還;②建筑工程符合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退還比例可提高10%。
新型墻體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墻體材料總量比例小于60%以及建筑工程在未粉刷前沒有申請驗收的建筑工程,不予退還。
3、返退所需資料:①墻改專項基金預繳原始發票復印件;②購買新墻材或空心粘土制品原始發票及新墻材運單復印件;③新墻材推廣應用證書復印件;④工程項目預決算書;⑤建筑施工圖紙。
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一)執行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1號
(二)征收標準:在區轄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元的標準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三)辦理程序
1、征 收:建設單位或個人到市、區辦事大廳相關窗口或區散裝辦按標準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再持專項資金預繳款憑證,向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2、返 退: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區散裝辦提出退還申請。經審核按以下標準返退: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比例達到70%的,按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3元/噸退還,低于70%的不予退還。
3、返退所需資料:
①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繳原始發票復印件;
②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貨小票原件;
③繳款單位憑購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原始發票復印件;
④工程竣工決(預)算報告等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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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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