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散裝辦關于貫徹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意見
關于貫徹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意見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第71號令發布的《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立法形式加快水泥散裝化進程的重要舉措,是水泥及相關行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培育經濟增長點的需要。發展散裝水泥,改傳統的袋裝為現代化生產的散裝,從效益上看,可節約大量能源、資源;可大大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還可大大改善生產條件,降低勞動強度。從更深層看,通過“包裝——散裝”的變革,可以促進技術與管理的進步,減少環境污染,尤其是對改善職工的生產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認真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把發展散裝水泥納入法制軌道,用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限制粗放型生產方式的袋裝水泥,鼓勵集約型生產方式的散裝水泥,大力推進我市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并以此推動平湖市水泥工業的發展以及整個建筑材料和建筑業的發展,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凡在我市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須按散裝率7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未達到此項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擴初設計審查時,須由市散裝辦參加。
二、凡我市境內的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配置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未配置相應設施、設備的,不準參加投標,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
三、凡在我市境內從事水泥生產、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的企業(包括購入或運入外省的袋裝水泥),都應向市散裝辦繳納扶散費、節包費、限袋費(統稱發展散袋水泥專項資金)。
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含自用量),征收5元扶散費;銷售散裝水泥每噸提取22元節包費,其中4元上繳市散裝辦,9元返回生產企業,1元給運輸部門,8元給用戶。
生產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的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市散裝辦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噸5元限袋費(如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達90%以上,經核準可免交);散裝水泥使用率在80%以上,限袋費全部退還,未達80%的不予退還。
向外省購入(運入)我市境內的袋裝水泥(包括特種水泥),市散裝辦或市散裝辦委托有關部門向收貨單位或個人征收每噸20元扶散費。
凡在我市境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市散裝辦或市散裝辦委托有關部門按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預算定額每噸10元的標準收取限袋費,工程竣工后,憑使用散裝水泥有效證明退還限袋費。使用率在50%以下的不予退還;達到50%至80%的,按實際使用量退還;80%以上的全部退還。
四、收取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收費票據。對違反省政府71號令,不能及時繳納專項資金的,按規定金額處20%的罰款,逾期一日加收2‰的滯納金,罰款上交市財政。
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散裝水泥設施和設備建設、散裝水泥的宣傳和管理、獎勵為散裝水泥事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調、攤派、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
六、請市計經委、城建、財政、稅務、土管、物價、審計、交通、公安、水利、物資、金融、環保、港務、計量等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支持散裝水泥發展。
七、本規定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解釋。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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